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创新奖学金评定办法(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1-10-05      访问次数: 3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在课内外积极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激发学生个体特长和个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创新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由学院出资设立,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创新能力突出的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热爱学院,热爱班团集体,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

(三)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学习成绩良好;

(四)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五)评奖学年所学科目有不及格者不含补考成绩原则上不参评;

(六)专转本学生在入学前所获科研成果、竞赛奖项和发明专利等不参评。

第四条  各项成果署名单位必须是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若是指导教师的,其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南京医科大学或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同一成果获多项荣誉或同一比赛不同级别,取其最高奖项申报且仅能申报一次。

第五条 集体成果必须由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申报(以提交证明中的排序为依据),集体奖的奖金分配由申报者负责。

 

第三章  奖励等级及评定资格

 

第六条 奖学金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等奖学金为3000元;一等奖学金为2000元;二等奖学金为800元;三等奖为500元。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特等奖

凡符合以下两项及以上创新奖项的个人或集体可申请创新特等奖,其中有一项必须为创新一等奖项目;

(二)一等奖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研究型学术论文被SCIEIISTP收录者,影响因子<1.0,第一作者可申请;1.0≤影响因子<3.0,排名前2位作者可申请;影响因子≥3.0,排名前3位作者可申请;影响因子≥5.0,排名前4位作者可申请;影响因子≥10.0,排名前5位作者可申请,其中一篇论文多位作者申请的以集体成果申报;

2.研究型学术论文在SSCI、中文核心刊物(北大最新版为准)上以第一作者发表;

3.在《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评估结果》(当年最新版)所列项目中获国家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4.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排名在省、部级奖励前三或国家发明专利前二。

(三)二等奖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研究型学术论文被SCIEIISTP收录者,排名在前3位作者但不符合一等奖获奖条件;

2.研究型学术论文在SSCI、中文核心刊物(北大最新版为准)上以第二作者发表;

3.在《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评估结果》(当年最新版)所列项目中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下奖项或在省级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4.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在省、部级奖励4-6位或国家发明专利3-4位。

(四)三等奖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研究型学术论文被SCIEIISTP收录者,为第四作者或第五作者且不符合一等奖、二等奖获奖条件;

2.研究型学术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有正式出版刊号的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

3.在《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评估结果》(当年最新版)所列项目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在校级选拔赛中获特等奖。

4.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在省、部级奖励7-8位或国家发明专利5-8位。

第八条 该项奖学金与其他类别奖学金可以兼得,但以创新奖学金为主要项目申报其他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等)或已获得学院其他部门奖励的申报成果(如研究型学术论文、学科竞赛等),奖金不兼得。同一人或同一团体获得多项创新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按最高计。

 

第四章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九条 奖学金每年10月份评定(毕业班学生5月份评定),申报奖项获奖时间应在上一年度91日至参评当年831日之间(毕业班学生申报奖项获奖时间应在上一年度91日至参评当年531日之间)。

第十条 个人或项目组申请,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创新奖学金申报表》,经学部初审后报学生工作处,申报时需附有关材料原件。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批。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由财务处依据学院审批结果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账户(集体获奖的奖金划拨到集体负责人个人账户中)。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对于发表杂志的等级,国内中文核心刊物以当年最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和北京大学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发布)为依据。以上各项申报,需经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认定,对于有争议的问题由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商议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