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俭学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精神,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三全育人”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我院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师生”为宗旨, 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勤工助学组织和管理体系

 

第四条  组织机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日常管理机构。

第五条  管理机制:“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部/部门勤工助学负责人—勤工助学中心”三级管理:

一、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全院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①协调院内各单位,积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②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③审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用工要求、计酬标准,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处理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现的问题;④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⑤组织优秀评比表彰活动;⑥听取各部门对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二、学部/部门勤工助学负责人:各学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部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①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②受理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③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④以各种形式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⑤对本学部/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处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各类情况。

三、勤工助学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勤工助学中心,作为学生参与管理的勤工助学服务组织,协助负责学院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①在院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加强与学部、部门及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学生的联系,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②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了解上报勤工助学学生工作状况;③配合院管理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进行初步评定。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六条  院内各学部/部门应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学部/部门于每年6月前,对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审核批准。未经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各学部/部门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  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各学部/部门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工作性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于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根据岗位需求时间的长短,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根据岗位所在部门性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三助”(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为主。

 

第四章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与录用: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选择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剩余岗位可面向全院公开招聘;2.每学期开学初,用工单位在网上办事大厅-勤工助学系统核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数,公布“岗位描述”、“岗位要求”,学生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勤工助学系统申请岗位,岗位申请遵循“公开、公正”的双选原则; 3.用工单位录用人选确定后,学生与用工单位在一周内签订《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勤工助学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等相关事项,学生签署《诚信承诺书》。《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勤工助学劳动合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条  勤工助学酬金按月计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按每小时12元计酬(20199月起执行)。每月月末,针对每位成员的工作情况,由各用工单位综合评定,提交工时表。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审核,并将工资直接划入各位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学院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时,要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生学生的原则,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也不得虚报或多报劳动量,超值发放劳动报酬,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科研、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勤工助学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对违反规定、劳动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可扣除劳动报酬或中止其参加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末(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可在工作结束后),各用工单位要对在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作为今后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依据。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服从安排的学生,学院有权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不再安排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度将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正常因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物品,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学生所在学部、学生工作处协助用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