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学院章程

  序 言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创建于1999年,是由南京医科大学自主创办并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为独立学院。2011年,南京医科大学和连云港市政府签署合作办学协议。2013年9月,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正式从南京迁址连云港办学。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博学至精、明德至善”的校训精神,继承和发扬南京医科大学的优良办学传统,结合港城地方特色,致力于把学院建设成为一所“地方性、应用型、有特色、高水平、国际化”的医药类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校办学体制的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以下简称“康达学院”),英文全称为Kangda College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学院网址为http://kdc。njmu。edu。cn。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春晖路88号。学院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以及变更法定住所地。
  第四条  康达学院是由南京医科大学与江苏润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润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举办的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是依托南京医科大学按民办机制运行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审批机关核准范围内从事办学活动,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康达学院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康达学院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探索和创新高等医学教育的新模式、新机制,立足连云港地区、面向全省、辐射国内外,为国家和连云港地方沿海开发战略推进,培养素质高、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本科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康达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独立进行核算、独立进行教学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  合作办学协议的甲、乙双方举办者分别为:
  甲方:南京医科大学。
  乙方:江苏润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润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八条  合作办学为双方共同出资,甲方投入学校品牌、知识产权、优质师资和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管理等资源参与办学。乙方投入不少于500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资金等有形资产投入办学(20万平方米左右的教学、实验和辅助用房等),另在筹建初期提供5000万元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费用。双方股份比例为甲方占60%,乙方占40%。康达学院对双方合作共建投入的全部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九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回报,但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康达学院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组建康达学院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向康达学院理事会和监事会委派相关理(监)事;
  (四)提名康达学院的理(监)事长、副理(监)事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组织、科学研究组织、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二条  康达学院理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由甲、乙双方推荐的人选和康达学院教职工代表组成,共9人,其中甲方4人、乙方3人、康达学院教职工代表2人。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长由甲方人选出任,副理事长由乙方人选出任,康达学院教职工代表由康达学院民主推选产生。
  各方在委派和更换理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和修订康达学院理事会章程和康达学院章程;
  (二)审批康达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康达学院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和年度财政决算报告;
  (四)聘任或解聘康达学院院长、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五)审议康达学院机构设置和主要规章制度;
  (六)审议康达学院专业设置和年度招生计划;
  (七)增补新理事;
  (八)研究和决定康达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理事不方便出席会议,其代表可持理事亲笔签发的书面委托书出席,并按照委托书授权履行理事职权,否则视为弃权;
  (四)每一位理事享有同等表决权;
  (五)根据需要,非理事的学院重要岗位的负责人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学院理事会做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四分之三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修改学院理事会章程和学院章程;
  (二)审批康达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核康达学院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和年度财政决算报告;
  (四)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五)讨论决定康达学院的终止事宜;
  (六)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康达学院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事会对举办单位负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南京医科大学、乙方江苏润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润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康达学院教职工代表各1人。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甲方南京医科大学校级纪检监察领导出任。康达学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康达学院教职工代表由康达学院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因监事资格在康达学院领取薪酬,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康达学院财务;
  (二)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对康达学院理事、管理层执行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康达学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康达学院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学校职能及教育形式
  第二十一条  康达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适当开展教育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康达学院专业设置突出医药卫生行业特色,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行业需求及办学条件,合理规划办学规模,实施调整学科及专业构架。学院设置调整专业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康达学院的教学形式是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按国家规定设置、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位标准,培养高中起点的普通本科生和大专起点的本科学生。学院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设置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按学位条例授予相应学位。对非学历继续教育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六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康达学院院长由甲方推荐,经学院理事会聘任和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康达学院理事会的决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康达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
  (三)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并适当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四)聘任或解聘康达学院中层干部和一般教职工,并实施奖惩;
  (五)主持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担康达学院理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康达学院重视发挥学术组织的作用,设置由各学科专家和相关管理干部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研究和审议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位授予、职称评聘、学术惩罚等学术事务。各学术组织按照自身组织条例行使学术权力。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的学术机构,负责统筹行使院内有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经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理事会审议批准,报南京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备案。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每个系、部至少拥有1个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四)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与学院教务处合署办公。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安排。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六)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重要决议事项采取无记名“票决制”,2/3赞成认定为通过。一般事项可采取实名投票方式,2/3赞成认定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下设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各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学术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院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其他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主要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二次,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
  (三)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作出有关决定或决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的2/3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三十条  康达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康达学院在中国共产党南京医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
  (一)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党委全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学校党委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按其议事规则随时召开。
  (二)学院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党委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讨论决定学校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党委常委会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的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四)党组织在办学过程中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学院应重视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的积极作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做好工作。学院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组织士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决策和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参与学院有关学生事务民主管理的职权。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康达学院重要会议制度有:
  院务会:是全院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日常决策机构,由院长、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副院长等参加,院长主持,每两周举行一次,中层干部及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党政联席会:是全院党政工作的日常协调机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副院长等参加,根据会议的提议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每两周至少举行一次。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根据需要院长可以召开相关人员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具体问题或协调有关工作;学院党委书记可以召集党总支委员会(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可以列席)或党支部书记会,研究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院领导还可以召集其他类型的沟通、协调、研究、交流或布置会。以上会议的召开均需要经过院务会或党政联席会的批准。
  第三十四条  康达学院内设机构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学院内设机构包括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两大类。
  常设机构包括党政职能部门、系部、研究所和直属单位等。常设机构的设立应该建立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发文设立,并报理事会批准或备案,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对于一些跨部门的重要工作,可成立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协调机构,由有关院领导担任负责人,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属医院
  第三十五条  附属医院是学院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医疗、教学、科研等功能任务。学院关心、支持附属医院建设,引导附属医院科学发展。学院附属医院包括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
  第三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
  (一)直属附属医院是学院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是学院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医疗活动和财务经济活动在学院指导下独立开展。
  (二)直属附属医院为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直属附属医院应当依法执业,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保障学院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四)直属附属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五)直属附属医院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应根据合理、效能原则进行设置,报学院党委常委会核准。
  第三十七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
  (一)非直属附属医院是指与学院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建立了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并通过评审认定的附属医院。
  (二)非直属附属医院是学院临床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对非直属附属医院的临床教学、学科专业建设、师资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康达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评聘制度;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九条  康达学院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聘任和解聘、晋升、奖惩或者惩处等。
  第四十条  教师是康达学院办学的主体,学院应尊师重教,以提高教师素质,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十一条  康达学院积极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弘扬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形式、各种程度的学术腐败和学术不正之风。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九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康达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康达学院对在校生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国家规定为学生完成学业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
  (三)领导和管理学生组织和社团,支持学生组织和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学生民主参与学院事务的作用;
  (四)按国家规定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制度,支持和帮助学生获取助学贷款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六)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力:
  (一)参加学院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其他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院与国(境)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条  康达学院以多种类型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发挥校友联合社会各界力量,鼓励校友和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或客聘学衔。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及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相互间的友谊,促进教学、医疗、科研、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传承南京医科大学的优良传统,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团结海内外校友努力开拓,不断创新,共同为祖国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情报、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按学院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十一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五十二条  康达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投入、学生缴费和社会捐赠,也可以通过适当的社会服务筹集资金。
  第五十三条  康达学院依法设立财务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相关银行设立帐户,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第五十四条  康达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逐级授权、分级负责、分权审批”的经济责任制度,保证财产管理规范,提高财政管理效益。
  第五十五条  康达学院的财务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理事会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在会计年度的头四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并注册会计事务所审核后,报送理事会;并于每一年的第一季度编制当年财务预算草案。
  第五十六条  康达学院在存续期间,依法享有举办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种学院资产自主管理和使用,并争取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  终止的情形:
  (一)根据学院章程固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八条  终止后的财产清算:
  (一)根据学院章程固定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终止后的财产清偿顺序: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它债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遇有下列事项之一应修改本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院理事会审定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解释权属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