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表彰奖励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 2022-03-18      访问次数: 129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稳定,“树立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保障教学”的工作理念,保障集体财产及全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秩序,结合我院保卫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安全稳定工作中建立表彰奖励制度,目的在于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师生员工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积极性,以及保卫人员工作的主动性,营造“人人重视安全、处处体现安全、时时防范安全”的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氛围,推动和促进“平安校园”、“幸福校园”的建设。

第三条  表彰奖励的范围包括个人和集体。个人是指全院教职员工(含各类临时用工人员)、全体学生、安保人员;集体是指学院各系部、部门、班级等。

第四条  表彰分类

1.个人:嘉奖和先进个人

个人嘉奖:指在安全与稳定的突发案件或事件中表现突出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在案件或事件处理结束时立即奖励;

先进个人:指在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中表现突出人员,按年度评选。

2.集体:嘉奖和先进集体

集体嘉奖:指在安全与稳定的突发案件或事件中表现突出集体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在案件或事件处理结束时立即奖励;

先进集体:指在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管理中表现突出集体,按年度评选。

第五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并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给予个人表彰:

1.在同危害校园安全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畏艰险,不怕风险,表现突出者;

2.在维护校园安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3.积极抢险救灾、预防治安及自然灾害事故,保卫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者;

4.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恪尽职守,埋头苦干,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者;

5.在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建设中,积极主动、方法创新、影响面广,效果突出者;

6.在处理重大安全稳定事件、复杂矛盾纠纷中,积极主动、勇于担当、处理得当,效果明显者;

7.其他安全稳定防控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而应予表彰者。

第六条  表彰奖励的评选申报必须密切结合学院中心工作及安全稳定工作,建立经常的考核制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原则每两年表彰一次。个人与集体嘉奖可根据需要及时申报和奖励。

第七条  对申报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的事迹,根据其功绩、作用和影响大小,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面衡量,慎重地确定表彰奖励的范围。

第八条  申报表彰奖励的对象须填写个人或集体奖励审批表,撰写事迹材料。事迹材料必须客观真实,重点突出,体现功在何处,反映关键作用。

第九条  对受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由学院发文表彰,并颁发证书或奖状(奖旗),表彰决定存入个人档案。对受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学院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个人:嘉奖奖励200-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1000元;

  集体:嘉奖奖励1000-3000元,先进集体奖励500-2000元。

第十条  对受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的先进事迹,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事例,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导向、激励作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