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委员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11-12      访问次数: 14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坚定不移推动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内有关法规,按照南京医科大学党委和纪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坚持责任明晰、权责对等,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原则。

第二章 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

第三条 党委领导班子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集体领导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精神和部署。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年度工作要点和具体措施,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定期听取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全面从严治党形势,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抓好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严肃责任追究。

(二)完善体制机制成立学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任务。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体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健全科学的干部选人用人机制,树立正确用人导向,突出政治标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四)深化作风建设。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强化党员干部的规矩意识和纪律观念。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抓好各项整改任务的落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五)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案件查办工作,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六)深入推进源头治理。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用好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将廉洁文化纳入校园文化建设总体部署,强化教育文化的引领和廉政文化的教化功能,努力营造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师生员工廉洁自律的文化氛围。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

(七)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深化党务、院务公开,推动阳光治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党委书记是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履行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应当履行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积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强化组织推动。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文件及相关部署,认真部署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日常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听取全面从严治党相关情况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四)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作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五条 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一)落实分管职责。根据工作分工,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及时向党委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二)强化工作指导。积极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具体措施,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推进建章立制,着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教育监管。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员干部加强教育提醒,经常性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督促,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清单

第六条 纪委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责主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传达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协助党委谋划推进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督促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工作。

(二)强化政治监督。督促组织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两个维护”落实到管党治党、办学治校各项工作之中。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关于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监督;围绕推动各级党组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监督;围绕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强化监督。

(三)深化日常监督。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问题的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加强对巡察整改工作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执纪监督;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

(四)强化教育提醒。重视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通过典型案例通报曝光、警示教育基地参观等多种形式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五)严肃执纪审查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执行重要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制度。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学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委员和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负责组织协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制度。学院党委和学院纪委对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以此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唤醒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使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九条 年度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年底,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向上级党委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岗双责”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接受干部群众的民主评议;学院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要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岗双责”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接受干部群众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学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在有关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学院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重点约谈,听取主体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限期整改并报告结果,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十一条 “一案双查”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或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而导致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不正之风蔓延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一案双查”,在追究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责任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中的履行情况,严肃问责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的领导干部,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十二条 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学院纪委要及时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及负有主体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通报,增强纪律威慑力和制度约束力。认真进行案例剖析,查找漏洞和薄弱关节,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督促责任主体改进提高。

第十三条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落实纪律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按“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部门职责定位,坚守责任担当,聚焦中心任务,集中精力严党纪、抓监督、反腐败。注重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强化思想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执纪水平,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