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4-26      访问次数: 704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审核管理,规范学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院或学院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的名义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经济合同包括材料及设备等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资产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等各类涉及经济事项的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第四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院利益。

第五条 经济合同的送审部门应履行文本起草、拟定、初审、送审、报批及履行等职责,对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招投标管理、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复审。

第六条 学院的经济合同统一以“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院内单位或部门的名义签订,经审核的合同统一加盖“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监察审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单次或年度累计标的金额达到2万元(含)以上的经济活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确认书,确认合同的成立。

第二章 合同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经济合同的审核工作内容如下:

(一)送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对方的主体资质、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根据需要,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提供履约担保;

(二)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合法性;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财务部门负责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学院经费支出预算;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经济合同的因素。

第三章  合同审核的程序

第九条 经济合同审核由送审部门初审,同时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经济合同审阅及用章申请表》,送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转交招投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由学院法律顾问审核,之后按照相关规定由送审部门依审批权限上报分管院领导或院长进行审批签字,无异议后由监察审计部门登记盖章备案。

第十条 送审部门按照“授权审批”的原则履行经济合同审阅手续

(一)标的金额在5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需分管院领导审批并签署合同,50万元以上须报院长加批。

(二)维修、改造、装修、基建工程项目合同需分管院领导审批并签署合同,报院长加批。

(三)新增或追加预算项目的合同标的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须报院长加批。

第十一条 送审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时,应向监察审计部门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经济合同审阅及用章申请表;

拟签署的经济合同;

(三)经公开招投标的项目,需同时报送评标定标结果;合同标的额在100万以上的还需提供由学院批准的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及中标单位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符合学院招标管理办法需招标的项目合同,因特殊原因未履行招标的,需提供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有变化时,变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万元或合同价款的10%。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需要补充、变更或中止的情形按照授权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严禁倒签或补签合同,即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

第十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宜优先选用国家、行业和学校的示范文本或标准模板,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修改。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审核时限。从合同审核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专业性强和重大合同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单个项目签订的合同不少于6份,送审部门、财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等应当各留存1份,对方单位至少留存1份(具体根据对方单位的要求)。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再增加份数。监察审计部门定期整理合同档案,根据学院档案管理的要求,移交学院档案室保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院依据情节轻重对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学院依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参照《南京医科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南医大校2018〕139号)文件执行。如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根据学院合同审核决策权限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释权归学院监察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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