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9-30      访问次数: 17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实验技术人员教育教学、科技服务等水平,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评价标准>5个评价标准的通知》(苏职称﹝20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一条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二条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进修和专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实验技术能力。

第三章 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三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实验师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且来校工作3年及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且来校工作2年及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且来校工作1年及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实验师职务。

第四条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第五条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或实验准备,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三)根据教学、科研工作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四)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六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获得教学、科研成果奖或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且来校工作2年及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第八条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九条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和实验准备工作。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234条中一条:

1.在省级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5名),或主持(主要参加)省级教改项目1项以上(前3名),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证书)。

4.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有证书)。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必须业绩显著,在实验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破格申报须同时具备(一)、(二)(三)条:

(一)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二)任实验师职务满3年且来校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满1年;

(三)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四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5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重大实验项目1项(前5名),或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以及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4.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奖励1项(有证书)。

5.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有证书)。

第五章正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且来校工作2年及以上。

第十三条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突出的教学、科研能力,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和实验准备工作,教学效果显著。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高质量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掌握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不断改革创新教学内容,熟练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重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需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中的一条:

1.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的优秀毕业论文奖、科技创新奖、学科竞赛奖或科技发明奖等;

2.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备制定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规划的能力。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五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二)、(三)、(四)条中一条:

(一)在核心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以上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以上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排名前3)。

(四)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有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满足本条件第一条前提下,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实验技术人员正高级和中级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十八条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十九条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二十条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所涉及的任职年限、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一条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院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