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9-26      访问次数: 2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校园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消防法规,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工作。

学院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一级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学院消防安全二级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范围以内消防工作相关的部门和个人。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消防监督、管理、评估及具体工作。

第二章  消防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消防法规,实施消防监督与管理。

()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审核,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中的防火安全措施,参加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试验、储存、使用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按规定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核、批准。

()负责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的检查督促。

()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参与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宣传消防法规知识。

()负责兼职安全员等消防团体的业务培训、指导。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应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派兼职防火管理人,建立义务消防队,加强消防管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应自筹资金购买配备灭火器材,改善防火条件。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及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器材、设施的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改变设施的用途,影响消防器材的使用。

()盗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侵占防火间距,阻碍消防通道。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在校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消防栓和消防供水、消防报警、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与保卫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实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遵守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并报保卫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先报保卫处审核批准,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及其它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必须按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胁迫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第十五条  保卫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火灾隐患的,应当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在必要时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在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同时拨打119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七条  起火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抢救人员和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十八条  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即时报告学院领导。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后,在保卫处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前,由起火部门防火负责人指挥救火。在保卫处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由保卫人员指挥救火。参加扑救火灾的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对因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所导致发生的火灾,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的火灾罚款等费用,由发生火灾的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