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细则(修订)
(2024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规范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处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或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学生权利
第三条 学生有权对处理(处分)或导致处理(处分)的事实、程序等提出质疑和申诉。
第四条学生在接受违纪或疑似违纪事实调查时有据实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理人必须认真听取拟受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条 学生如对导致处理(处分)事实认定、对处理(处分)的适用以及对处理(处分)程序等有不同意见,可提请申诉仲裁。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学生工作、教学工作、法务工作、保卫工作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代表人选由学院工会负责推荐,学生代表人选由学院学生会负责推荐。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具体受理学生申诉,组织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教师及学生代表应遴选有责任心、办事公正、公平,细心踏实、原则性强者担任。
第四章 申诉与仲裁
第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前必须将处理(处分)内容、理由及依据通告学生本人,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和陈述。
第十一条 处理(处分)下达后,学生如对处理(处分)有异议,可在通告本人后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可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学部、专业、班级,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3)提出申诉的日期;(4)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印章。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学生提出申诉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并将结果呈交委员会讨论,并应举行听证会,予以学生或其申诉代理人当面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陈述申辩意见的机会,以利于委员会客观地提出仲裁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听证会议以公开为原则,但经申诉人请求,也可不公开进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审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形成仲裁意见时必须有2/3及其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委员1/2及其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涉及亲属处分的申诉委员会委员、处分事件当事人的委员,应遵循回避原则,不参与相关案例的仲裁。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在学生提供书面申诉后15日内完成审理程序、作出仲裁意见。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15日内形成仲裁意见,可向学院行政领导申请延期仲裁,延期仲裁不得超过15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仲裁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对仲裁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学院其他类型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