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奖学金分学院设立的奖学金和外单位设立的奖学金两类,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一条 获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三、尊敬师长,团结、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五、主要课程和非主要课程(不含补考成绩)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的原则上不参评;
六、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以下同)处分的,取消受处分学年的参评资格。
第二条 奖学金类别及具体评选条件
一、学院设立的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本(专)科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基础上进行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比例和金额如下: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为4%,金额为每人每年2600元)
本学年学业成绩排序列专业前6%,在此范围内按学业成绩及发展性素质总分排序确定获奖人选。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比例为8%,每人每年1300元)
本学年学业成绩排序列专业前15%,在此范围内按发展性素质及科学文化素质总分排序确定获奖人选(其中未获一等奖的候选人原则上获二等奖)。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2%,每人每年650元)
本学年学业成绩排序列专业前33%,在此范围内按发展性素质及科学文化素质总分排序确定获奖人选(其中未获二等奖的候选人原则上获三等奖)。
从第二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起,一等奖获得者必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从第三学年起,奖学金(不含单项奖)获得者必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4.单项奖学金(比例为15%,每人每年300元)
为了奖励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或代表学院参加各项省级及以上比赛获得荣誉的学生,学院设立单项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及以上获得者不参评单项奖。获单项奖德智体美劳成绩均应在及格以上。
(1)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作出成绩,任期满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干部。
(2)成绩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单科成绩特别优异或学习成绩进步明显的学生。
(3)社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以外的社会实践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4)志愿服务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且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30小时者。
(5)体育运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中获个人前六名、团体前三名或在各项比赛中破院纪录者。
(6)文艺活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省级及以上文艺比赛或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征集活动中的获奖者。
(7)外语计算机成绩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外语和计算机学习成绩突出,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优秀和通过计算机三级考试者。
(8)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如: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等。
二、其他单位设立的奖学金
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公司、基金会、个人在我院设立的奖学金,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主要有以下几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费孝通立德奖学金、刘一麟奖学金等,评选细则参见相关文件。
第三条 评选办法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生工作处作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办公室挂靠单位,负责全院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各学部的评奖工作由学部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主持本学部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具体评选办法为:
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九、十月份结合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进行。
二、在评定奖学金时,根据每个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对照评奖条件,确定获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初步名单。
三、各项奖学金同时评定,评定时要通盘考虑,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类奖学金进行统一评审,并进行公示。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文公布,召开颁奖大会,予以表彰。学院或奖学金设立单位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二、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如获多项奖学金时,奖学金荣誉可以兼得,奖金不兼得,按奖学金中最高金额发放。
四、如在执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有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五条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