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10-10      访问次数: 2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在学院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建设、经营等各类生产活动的部门及个人,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学院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是全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全院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

安委会组长由院长、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其他院领导担任,组员由部门负责人担任。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承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安委会下设实验室安全工作组,教学与实习实训安全工作组,科研项目风险评估安全工作组,学生工作安全工作组,治安、消防及交通安全工作组,基建施工安全工作组,后勤生产经营安全工作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组等八个安全工作组(简称工作组),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职责(详见附件)。

 

第三章 领导干部职责

第六条院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院长、党委书记是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将安全生产纳入学院发展规划、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部署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2.将安全生产责任纳入学院各部门负责人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3.领导学院安委会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及财力、物力等资源保障。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院领导协助院长、党委书记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主持安委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2.负责审定学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

3.监督检查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安全隐患整改;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

5.负责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7.落实筹备召开安委会会议和定期召集安全工作会议。

(三)纪委书记对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和责任落实负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2.围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精准监督,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3.针对安全生产中涉嫌违纪违法的情况,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4.按规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参与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四)其他院领导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分管部门、联系部门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学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2.组织分管部门、联系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3.指导分管部门、联系部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全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4.统筹推进分管部门、联系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执行学院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部门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支持、督促本部门相关责任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尤其要加强本部门教学、科研过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积极主动为本部门安全生产提供人员、设备、资金、宣传教育、监督等支持保障工作。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院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4.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防护措施和安全教育培训;

5.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整治,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

6.根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对涉及的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价;

7.出租或承租场地、设备的,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管理责任;

8.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落实特种设备、危险设施的安全责任人;

9.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师生员工规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组织开展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定期向分管或联系院领导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九条 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各部门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各自业务工作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对自己的岗位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2.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学习培训,筑牢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意识,严格按照规章、规程、规范上岗作业,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

3.加强安全自查,及时处置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并及时上报,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立即撤离作业场所;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六章 监督、考核及奖惩

第十条学院每年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部门应与部门内部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一条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安委会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学院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部门校内巡查和综合考核内容,各部门负责人须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开展各类评优评先、职级职务晋升、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时,应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条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执行安全生产制度、不配合安全生产监管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将视情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安委会每两年评选一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安全生产相关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