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纪律检查委员 会信访举报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12-16      访问次数: 1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 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共南京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举报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纪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学院纪委应当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和学院党委决定的贯彻落实,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促进和谐稳定发展服务。

第四条 信访举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信访举报,鼓励支持信访举报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举报,引导信访举报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信访举报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五条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规范处理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主动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更好服务师生员工。

第二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制度

第六条 学院纪委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维护师生员工利益,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

第七条 保密制度。学院纪委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举报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一)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居住地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信访举报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信访举报的组织、人员。

(三)受理信访举报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信访举报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五)妥善保存信访举报材料。

第八条 回避制度。学院纪委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学院纪委作出: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学院纪委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检举控告人人身安全和损害其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院纪委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通报情况。(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学院纪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部门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学院纪委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举报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举报材料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组织、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举报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三章 信访举报的受理

第十三条 受理渠道。学院纪委在本部门网站主页上公布信访举报受理范围、通信地址、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来访接待场所地址等,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如实举报。

第十四条 受理范围。学院纪委受理反映学院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五)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第十五条 学院纪委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举报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第十六条 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阅知,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反映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

第十七条 受理登记。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来信、来电、来访、网上举报等信访举报件,由纪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编号登记、建立台账。对于重复举报,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

对属于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事项,登记后告知反映人依法依规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一)接收来信

1.信封上写明纪检监察机关收阅的群众来信。

2.信封上只写明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收阅,但未写明领导个人姓名的群众来信。

3.信封上写明学院领导、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个人姓名的群众来信,送领导本人或领导授权的专人拆阅后转纪委办公室,领导也可以授权纪委办公室拆阅。

4.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

5.其他机关、部门和单位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信访举报。

工作人员对来信应经过消毒后拆封,拆封时要保持信封、邮票、邮戳、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开展署名举报相关信息核实工作。

(二)接待来访

来访人应提供姓名、身份证、联系方式、单位或居住地等有关信息,由2名工作人员参与接待,应当核实是否是实名举报。在初步了解举报目的和诉求后,属于受理范围的,请来访人进一步提供书面反映材料和相关证据。

学院纪委应当认真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倾听所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三)接听来电

学院纪委工作人员应当询问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或居住地、举报内容等,核实是否是实名举报,如实记录。对于反映重要问题线索的情况和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电话录首,录音前明确告知举报人谈话情况将录音,并请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反映材料和相关证据。

(四)其他举报

网上举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的举报,应及时下载打印,并按来信办理。

第十八条 署名举报的处理

(一)信访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举报。

(二)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三)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应当在收到信访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受理情况。重复举报的,不再告知。

(四)承办部门应当将实名举报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举报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 匿名举报的处理。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信访举报材料,不得擅自核查信访举报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 地址)等信息。对信访举报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虽有署名但不是举报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举报,按照匿名举报处理。

第四章信访件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办理

(一)呈批。纪委办公室经筛选,属于本级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纪委办公会研究后形成拟办意见,由纪委办公室负责人提出部门意见,呈请纪委书记审阅。

(二)分办。根据纪委书记批示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方式

(一)自办。凡属反映学院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的信访举报,由学院纪委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处理。

(二)转办。按规定属学院内其他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转有权处理的主责部门,并及时告知举报人,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办理时限

信访举报件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接到上级交办的检举控告,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检举控告承办单位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集体审核研究,按照相关规定和质量要求形成材料,经纪委书记批准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一般信访件调查处理

(一)凡受理的信访件,调查人员应由2人组成,由纪委书记指派。调查时应认真研究信访件的内容,拟定调查方案。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如实反映调查的情况。

(二)规范调查报告形式,办结材料应提出办结意见,表明态度,并在报告中对检举控告所反映情况的属实程度逐条作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实等认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纪委办公室对调查结果认真审核,对结果无异议的,报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审阅,呈纪委书记批准后了结;对结果有异议的,经批准,通知承办人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问题线索处置

纪委办公室对受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及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问题线索,综合分析研判,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或转立案等方式进行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谈话函询。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线索可以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处置。

谈话一般适用于反映的问题涉及面广、内容较繁杂的情形;函询一般适用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较明确具体的情形。

谈话函询应当存入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同时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二)初步核实。对具有可能性和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进行初步核实,收集客观性证据。纪委办公室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三)暂存待查。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暂时不具备核查条件,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核查,经审批同意后,作暂存待查处理。

(四)予以了结。被反映的问题失实;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已作出恰当处理;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等情况,经审批同意后,作了结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了结。信访件经办理后,应程序齐全、调查清楚、定性准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方可作为了结的信访件处理。

第五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被举报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举报人和处理举报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被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举报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一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上级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院纪委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頭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厲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悉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二)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学院纪委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三十五条
 学院纪委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学院纪委、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三十七条 学院纪委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第七章 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八条 学院纪委应当定期研判所辖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学院纪委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信访举报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

第三十九条 学院纪委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条 对被检举控告较多的部门或单位,学院纪委经了解核实后,发现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十一条 学院纪委应当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

第八章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规范信访档案管理,按照谁了结,谁立卷的原则,信访件处理完毕后,纪委办公室要将信访材料、办理过程中收取的证据、形成的文书材料、报批材料等在30日内整理完毕,并统一编号编目、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违规擅自处理、销毁相关材料。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