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院战略,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学术视野,增强教师创新能力,加速学院国际化进程,同时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出国(含出境,下同)管理,根据国家、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南京医科大学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派出国,按经费来源分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江苏省相关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学院公派、合作学院资助的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等;按任务类型分为行政公务出访、学术出访、出国(境)培训、出国(境)访学等;按时间长短分为长期(3个月以上)、短期(1-3个月)、临时(1个月以内)。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教职员工各类因公出国(境),教职工临时因公出国(境)除遵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外,还须遵行国家及江苏省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二章 派出原则与条件
第四条 派出遵循“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坚持为学院学科与专业建设服务,为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学院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按计划、有层次、突出重点,强化派出工作的计划性与实效性。
第六条 选拔派出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精选优派”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出国研修深造。
第七条 派出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2.派出人员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出色履行岗位职责,且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派出人员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熟练掌握派往国家或地区的语言,具有较强相关外语的听、说、读、写能力,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
4.身心健康,符合出国的有关规定或相关合作项目的具体要求,能顺利完成出国任务。
第三章 派出程序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每年11月下旬制定学院和各二级单位的年度出访(包括港澳台)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出访国家、出访目的、出访任务、拟定出访人员、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统筹年度出访任务事项,提出年度出访计划建议并报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年度出访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另行增加团组或者改变计划。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访问须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邀请院校或邀请机构中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出访团组信息在南京医科大学校园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成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出访国家、邀请单位、出访任务、出访时间、经费来源和预算等信息。所有出国(境)公示信息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制度。行政公务团组须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每一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4人,严禁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安排出访。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得超过2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最终出访时间以《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要求为准。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
第十三条 学院原则上不再派遣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确因工作需要,须由派出单位提出申请并报批。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学院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量。坚持“厉行节俭、讲求实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交通工具、食宿等费用。经费核算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出国(境)访学和长期因公出国(境)团组或人员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费额度执行。
第十五条 严禁持公务证照因私出国,或者未经批准持因私证照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 学院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指导并协助出国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办理政审、护照、签证等手续。
第四章 报批与结项
第十七条 行政公务出访、学术出访以及出国(境)培训等临时出访的个人(包括参加外单位组团的本校人员)须提前至少3个月下载填写个人出国(境)申请(包含《南京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登记表》等多份文件)、提交邀请函(由邀请单位信笺纸打印,并有邀请人亲笔签名落款,内有地址、电话、传真、被邀请人姓名职务、出访详细日期及天数、日程安排、详细的访问目的、往返机票、食宿、保险等费用承担方等)、邀请函翻译件、出访必要性说明和出访行程等要求的材料(材料填写完整后需提交纸质原版与电子版至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访学和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需根据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并提前至少3个月向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方可进入外事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就申报材料的出访的计划性、必要性、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经费来源等情况,根据院本年度因公出国计划数、江苏省外事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部门最新政策与要求、外交部最新护签信息等情况审查。各团组须按审核意见修改、补充申报材料,并将更新后材料电子版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kdgj@njmu.edu.cn。审核通过后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报学院领导及上级相关部门签批;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出访需经南京医科大学党委组织部审批。未纳入年度出访计划的须报请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审批获得通过后,进入公示阶段,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将为出国团组办理政审手续,并将经签字、盖章的备案表上报。政审函根据类别在材料中选一填写。
第十九条 南京医科大学主要领导签发《南京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团组报批表》后,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团组报批及公务证照办理工作,并于外事主管部门批准并下达批件后辅助签证申请。(批件具有有效期,具体时限由江苏省外事主管部门根据该团组的审批结果标注于批件内;实际出访日期必须在批件有效期内进行)
第二十条出访团组和个人需按照学院要求参加行前教育。回国后,应及时至所在系部/部门、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报到,并在完成出访回国后两周内向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提交出访总结,内容包括完成出访任务情况、后续任务和跟进安排、反映出访主要工作的照片和文字材料等。公派出国教师回国后两周内填写《南京医科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回国登记表》,提交访学研修总结(附相关成绩、证书、成果等复印件),并于一个月内在本单位就本次出国访学、合作研究等情况作研修汇报。回国教师须经所在系部/部门、人事处及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对其派出期间任务完成情况审核通过后,方可到财务处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派出教师回国后,原则上回原单位(部门)原岗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 派出时间为一学期(3个月以上)的教师,须回校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再次出国(境);派出时间为一年(12个月,含延期)的教师,须回校工作满3年方可申请再次出国(境)。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派出教师在国外期间要遵守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院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形象的事情。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指导、管理和教育,认真履行出国协议,按照计划开展研修或教学科研工作,按期完成派出任务。
第二十四条 相关系部(部门)应主动关心派出教师在外的学习、工作及生活,并指定一名联系人,定期与其进行沟通,了解派出教师的学习、工作状态及科研进展情况,掌握派出教师的思想动态,必要时将相关情况即时向学院汇报。
第二十五条 派出教师一般不得延期或擅自改变派出身份、变更派出计划。确需延期的,应至少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请,提供国外所在机构或导师提供的需要延期的证明(延期理由必须充分)和延期期间的资助证明,由所在系部或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审批(处级干部须由南京医科大学组织部审批)。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学院只受理每位派出人员一次延期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派出教师,从超期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延期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 处、科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原则上每年限派出一次。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八条出访团组和个人严格按照《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执行出访任务,不得擅自更改路线、增加出访目的地或增加在外停留时间等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出访团组和个人在出访期间应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注重外事礼仪、讲究信誉、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出现有损于国家和学院声誉的行为。
第三十条公务证照应在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交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统一保管。处级领导的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件,返境后5个工作日内交由有关部门统一保管。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教师因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除在费用方面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外,还须按本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和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