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高等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接受和培养留学生,应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是全校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接受留学生的政策;负责进行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负责全院留学生的文本档案管理、电子数据管理和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的学籍和学历电子注册工作;负责与留学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管理;协调、指导各学院的留学生工作。
教务处负责对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及指导。
保卫处参与与留学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后勤处负责在其管辖范围内住宿的留学生的宿舍安排、申报住宿登记、生活管理和服务。
各系部应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留学生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学期结束和留学生毕业时,学院应将留学生本科生的成绩单送交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和教务处。
第三章 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
第五条 我院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分为: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分为:预科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留学生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各类奖学金生、自费生、校际交流生。
第六条 我院招收留学生的名额不受国内招生计划限制。
第七条 我院所有专业均可以接受留学生。为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申请到我院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对申请来校学习者(除申请入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学习者外)进行入学资格审核、组织考试或考核;各系部负责对申请入本系部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核、组织考试或考核。
第十条 留学生本科生、预科生、普通进修生、校际交流生,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决定录取。
第十一条 我院接受由其他学院录取或转学的留学生,但须在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申请转学者是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须由留学生本人向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留学生所在国驻华大使馆和原录取学院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我院方予接收。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对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提出经学院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书面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学籍和学历的电子注册。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历留学生原则上根据学院统一的教学计划学习。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留学生的特点,相关学院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以及授予学位的有关要求,调整方案经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免修。外国留学生可以不参加军训和体育课。
第十七条 汉语为我院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留学生,须在我院进行汉语补习。
学院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十八条 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九条 留学生的考勤与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重修、转专业、休学与复学、处分、以及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院统招生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条 中国政府为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进修生奖学金和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等。
我院接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汉办下达的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和孔子学院奖学金的留学生,并负责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评审结果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我院根据在校学习的留学生的学业、品行等综合表现,推荐优秀学生申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留学生专项奖学金。
第六章 院内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五条 学院鼓励留学生参加学院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院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经学院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经学院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经学院同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条 在校内住宿的留学生必须遵守学院留学生公寓的住宿规定。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在入住24小时内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留学生须告知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在校外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联系办法,并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通报保卫处。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我院注册学习的留学生,应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院要求外国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要求购买来华留学综合保险。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校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校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校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我院的邀请函电和JW202表,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三十七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校学习者,学院暂缓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学生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或换持普通护照,向江苏省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照会江苏省公安厅后,学院对学生予以注册。学生注册后须到连云港市公安局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校学习者,应当到连云港市公安局申请改签“X”或“F”字签证。
第三十八条 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来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连云港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连云港市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三十九条 持“X”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连云港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连云港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院将及时通知连云港市公安局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文件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留学生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