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7-01      访问次数: 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保障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学生在公寓内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既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地方,也是学生接受教育和自我管理、自觉培养优良品德和操行的重要场所。学生在公寓的一切言行,必须有利于优良校风的形成;有利于校园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和谐校园的构建;有利于自身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生住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妥善管理公寓内的设施、物品,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引导学生健康生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在校内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学生公寓入住、调宿和退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和后勤保障处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五条  转专业、学籍异动、住宿房间优化整合等正常情况调整宿舍集中在学期末或开学初进行统一调整。原则上学期中不进行宿舍变更。如特殊情况需调换宿舍的,应填写《调宿申请表》,办理调宿手续后方可调整。调宿流程: 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调宿申请表》--辅导员签署意见—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学生工作处签字盖章—后勤保障处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六条  因见习、实习、退学以及申请并被批准的因特殊情况走读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公寓。如已办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若发生问题其责任自负。

第三章学生公寓内设施、物品、行为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品质和习惯,爱护公物。对公寓内配备的床、衣柜、书桌、靠背椅、空调、淋浴喷头、各种插座、洗漱间的设施等物品要妥善使用。对公寓内配备的家具不得任意调换、自行改造或拆除,如因人为损坏,修理或更换费用自理。

第八条  学生每天起床后整理内务,将被子统一叠成方块形放一端,枕头放在另一端,床面清洁平整。

第九条  书桌、书架上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箱包等个人物品统一放入衣柜中,摆放在外的物品要整齐有序,不得在公寓内乱丢乱放。

第十条  洗漱间的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要有序放置,保持整齐美观。严禁向洗脸池、便器内乱扔杂物,保持下水管道畅通。女生要及时清理掉落的长发,避免下水道堵塞。

第十一条  公寓内空调及遥控器、水龙头、淋浴喷头等为公寓公共财产,如有损坏,由公寓成员自费修理或按原定型号、品牌更换,保质期内由厂、商家按规定维修或调换,公寓成员须协调使用,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公寓内的拖把、扫帚、簸箕等卫生工具不用时要统一放置在洗漱间墙角,保持整洁、卫生。

第十三条  公寓内门窗及所有物品须保持清洁,地面须干净无尘、无水、无纸屑杂物、无痰迹,墙面清洁、无蛛网吊灰,墙壁上不乱刻、乱画,不允许敲钉入墙、乱挂衣物,公寓淋浴间、卫生间须保持卫生、整洁。

第十四条  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持公用区域干净整洁。爱护公物,洗衣机、开水器、消防等公用设施文明使用,保持良好的公共设施状态,发现损坏应报告宿管人员。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学生公寓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五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和携带影响公共秩序和卫生的动物。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十八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灯熄;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宿管人员,水电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缴纳。

第十九条  宿管站工作人员负责公寓的日常管理,住宿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宿管站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晾衣架上的衣物请及时收取,不得随意在楼道窗台或楼梯扶手等公共区域晾晒。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公寓内严禁吸毒、酗酒、赌博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以及不健康的书刊、影片和网上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生擅自在学生公寓内进行促销、传销、经营等商业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上课时间内,不准在学生公寓内打扑克、玩电子游戏。

第二十五条  同学间应团结友爱、文明交往、互帮互助、和睦相处,不争吵、不打架、不聚众哄闹。

第二十六条  注意学生公寓内物品安全,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及时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卡或校园卡内,并保管好银行卡和校园卡,自己记好密码、不告诉他人,一旦遗失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挂失。最后离开公寓的同学要随手关好门窗,夜间熄灯睡觉前关好房门。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回自己所住公寓就寝,严禁擅自夜不归宿。

第二十九条  同学间无特殊情况,严禁进入异性公寓。特殊情况需获宿管人员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条 凡因故需在外住宿的学生,须事先到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并持请假条和学生校园卡到所在宿管站备案;返回后及时到所在宿管站进行销假。 “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及寒暑假学生离校应至宿管站进行登记备案后才能离校,返回后及时到所在宿管站登记。

第三十一条 如下行为属学生公寓禁止行为:

1)将钥匙转借给他人;

2)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公寓室内布局改变的;

3)私自在所在公寓内调换床位的;

4)不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如自行车、电瓶车)的;

5)使用公用物品不及时归还或丢失的;

6)大声喧哗或运动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7)在公共场所吸烟、酗酒、打牌的;

8)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

9)对安全造成隐患的各类行为;

10)经常性公寓卫生检查中不及格(百分制,60分以下)的;

11)在他人学生公寓内滞留的;

12)在工作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的;

13)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14)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的;

15)对室内公共家具或设施进行严重及破坏性装饰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16)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17)私自更换门锁或私借钥匙给他人;

18)饲养和携带宠物的;

19)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20)保存、使用违章电器的;

21)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

22)违章使用门禁,将门禁卡私自借与他人使用,或故意放任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的;

23)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24)故意帮助小商贩等外来人员藏身,以逃脱检查的;

25)有向学生公寓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26)有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

 

第四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三条  禁止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

第三十四条  严禁将公寓门禁卡转借他人,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

第三十五条  公寓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或另加门锁。

第三十六条 离开公寓时要锁好门、关好窗,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宿管站工作人员或校保卫处。

第三十八条  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寓内严禁储藏、堆积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使用明火、违章电器、点蚊香,严禁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不得将手机、充电宝等留宿充电。1200W及以内的有自动断电功能的电吹风在各公寓宿管站备案后方可使用。

以下电器在学生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

热得快、电炉、电熨斗、卷发棒、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洗衣机、冰箱等和不符合条件的电吹风等有碍公寓安全的电器;

以下行为属于私拉电线:

1)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第四十条  男女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18:00。除由学院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参观、检查等活动以外,一切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楼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并在门厅等候会客。特殊情况需经工作人员同意并交押证件后,同性人员可进入被访同学寝室。来访结束后,必须到宿管站填写访问结束登记表、领取证件。严禁来访人员进入异性居住区。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进出学生公寓须刷卡进出。学生公寓规定锁门时间(22:30)以后迟返公寓,一律凭本人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因公迟返须持有关职能部门或系部出具的证明)方可进入公寓,禁止翻越公寓围墙、栏杆。

 

第五章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在学生公寓内违规的住宿学生,宿管人员负有检查和督促改正职责,并定期将各项检查结果报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反馈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依据《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不配合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同寝室人员有责任及时劝阻并向宿管站、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生工作处汇报,知情不报的同寝室成员对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负有连带责任。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在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后勤保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