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连云港校区)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
2、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3、管理或指导教师失职。
4、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
5、其他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刻向上级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单价200元以下的玻璃器皿、实验专用材料,应按原价值50-100%赔偿;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的仪器设备损坏或因部分损坏、丢失而使仪器设备报废者,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加重赔偿。损坏、丢失责任人两人以上,应分清主次,分担赔偿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 “两用物资”(既可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公用同时又可用于私人、家庭生活的物资)丢失、损坏,应按仪器原值的50%-100%赔偿。
第六条 小额赔偿,由实验室开出赔偿通知,当事人去财务办缴纳赔偿金,并将收据交到实验室;超过200元的赔偿金,应由部门出具赔偿通知书,当事人去财务办缴纳赔偿款后,将收据交至部门。当事人应在二周内将赔款全额上缴财务办。超期则按1至5倍加重赔偿。若一次赔偿确有困难的,经学院同意,可以分次偿还,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除按规定赔偿外,应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严重的应予通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