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及实施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20-01-13      访问次数: 250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及实施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绿化建设、规范管理,改善校园生态环境、生活环境、育人环境,促进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附属绿地的绿化和美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凡在院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

第三条 规划与基建办公室为学院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绿化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院师生每年应履行义务植树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计划,专业绿化单位配合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院师生有享有校园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同时又有参与校园绿化建设和维护校园绿化成果的义务,应当养成人人关心爱护绿化的文明意识,杜绝各种损毁绿化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校园绿化建设和养护。

第六条 在学院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 学院绿地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利用地形、地貌、季节气候和人文条件,结合学院发展及区域功能布局要求,合理规划公共绿地、景观绿地,并向园林绿化方向发展。

第八条 学院大型绿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应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经学院基建会批准通过后形成纪要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结合《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现有绿化和规划预留绿地,无权对校园内栽植的树木、花草及绿化景点损毁、砍伐或移植。

第十一条 学院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工程改造、死树处理等)砍伐、移植校园内的树木,确因工程施工、教学实践活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对绿化苗木进行砍伐、移植的,需要填写《校园绿化申请表》,按规定办理审批程序,由规划与基建办公室安排专业绿化人员进行移植,工程结束后尽快按原样恢复并经规划与基建办公室认可。

第十二条 因施工、交通事故等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整改;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绿化主管部门上报学院并委托其他单位予以修复或清理,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有以下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绿地、园林景点砍伐、移植、损毁院内花木;

(二)攀折花木、践踏草坪、跳跃绿篱、损坏设施;

(三)往绿地、景观湖或未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废物、废水;

(四)在景点、树木上乱涂乱画,在树上钉、挂、牵拉物品,缠绕铁丝、架设电缆和照明设施;

(五)工程改造对绿化破坏,未经规划与基建办公室同意且工程结束后迟迟未恢复;

(六)擅自采摘果实、捕捞景观湖动植物、挖掘苗木等行为

 

绿化养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立完整的绿化养护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绿化资料记录详细,分类清楚,数据详实。各类档案按系统分类:园林植物(乔、灌木)、草坪、景观小品等存放档案盒并贴上标签。编制档案目录,内容应与档案盒外标签一致。

第二条 月度养护作业按时记录、及时上报,并符合现状和季节特点,针对性强,养护档案做到完整、真实,不弄虚作假。

第三条 考勤登记表每月由绿化养护队长填写,月底交至规划与基建办公室

第四条 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按质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突击任务,并达到绿地养护要求。

 

清卫保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定人定岗定时开展卫生保洁工作,进一步加强道路绿化、绿地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环境卫生整洁,无废弃物和垃圾等。

第二条 绿化养护产生的垃圾(如:树枝、树叶等),重点路段做到随产随清,其他路段必须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枯枝、砖石、瓦块等杂物。

第三条 绿地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现象;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杂草、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

第四条 加强绿地花坛保洁,确保各类绿地的花坛整洁有序,表面、周边无明显泥土及时冲洗。

第五条 树木无死株、断枝及明显枯枝,无大片光秃落叶;植物叶面无陈旧积尘、无蛛网。

 

绿化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安全思想意识,注重安全,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确保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条 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与检查,对新进养护工人上岗前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三条 工人在喷药工作时,须戴口罩、眼镜与胶手套,方能进行操作。在喷药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吸烟、不能接触食品。喷药后要清洗干净手、脸与衣物,切实防止人员中毒事故发生。(注:天气炎热喷药时间应为:上午10时前,下午15时后,防止高温造成药害与人员中毒)。

第四条 工人再进行修剪等工作时,应按规范进行操作,正确使用绿篱机、除草机与喷药机等,防止机具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清理堆放的杂物(如枯树枝叶等),未经同意不准在院内随意烧毁,防止明火发生。

第六条 仓库内的各种物品如农药、花肥、汽油等易燃物品应分类堆放,做好防潮、防火、防腐等安全措施。

第七条 不准在仓库使用如烧水器、电炉、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第八条 在垃圾清运及工程车辆在校园驾驶过程中,应减速慢行,做到安全文明驾驶,杜绝院内交通事故的发生。

 

养护职责与日常工作规范

第一条 配备养护队长一人和养护工7人,对所属养护区域内苗木进行养护管理。队长负责对工人的日常指导、调配护额督查,安排工人具体工作。工人必须服从队长调配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条 养护期内按照绿化养护操作手册及相关规则制度,合理组织,精心养护,保质保量完成养护工作任务。

第三条 队长根据工作的需要,每天下班前将第二天的工人、机械等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防止发生不必要的费用。

第四条 养护工作内容包括:浇水、培土、修剪、施肥、除草、病虫害治理、树木矫正机绿化区域内的保洁等整套过程。

第五条 队长、工人严格遵守相应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服从规划与基建办公室的工作安排;严禁从事与养护工作无关的事务;文明礼貌,禁讲粗话脏话,维护学院、部门形象;严禁偷窃等犯罪行为,如有违反经发现予以辞退并移交公安部门审查处理。

    本办法应用中问题由规划与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