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照明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户外灯管理,保证校园公共环境照明、亮化、美化,明确管理责任,根据学院路灯、草坪灯、亮化灯、喷泉景观的分布及控制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分工管理
(一)全院所有路灯、草坪灯、喷泉景观、围墙灯、亮化灯等户外照明设施由规划与基建办公室负责维护和维修。
(二)安装定时器的路灯、草坪灯由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根据季节的变化及时调整开关时间。
(三)全院户外照明分四个控制区域,全部安装定时装置,由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根据季节和需要更改控制系统时间。
(四)前广场喷泉景观由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根据学院需要进行开启设置和关闭。
第二条 开启规定
(一)路灯、草坪灯、围墙灯等开启时间根据季节变化及天气情况及时调整开启。
(二)外事活动、大型活动、新生军训或市政要求,由相关部门填写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由规划与基建办公室通知专业人员开启。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