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控制建设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以及省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建修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范围包括项目的设计、勘察、基础施工(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水电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改建、扩建、设计、工程监理等与基建修缮有关项目。
第二条 所有项目必须按国家、省市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领导审批立项后,方可实施。其中各单位进行的装修改造以不破坏大楼主体外貌、内部结构和互不干扰为原则,保证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
(一)砖混结构的院内建筑,不得拆除任何墙体,不得损坏梁、柱、楼板等承重部位,不得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增设门窗及损坏外墙饰面;
(二)不得随意增加过大的楼地面净荷载,不得在室内无梁部位砌实心砖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
(三)不得私自遮挡、拆改、损坏、挪用通用消防设施设备、监控设施设备、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不得随意刨凿楼板,不得随意打孔安装设备设施;
(七)不得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
(八)不得改变卫生间位置,不得随意破坏防水层;
(九)不得改变给排水管道系统;不得密封共用排水管、排污管的检修口;
(十)不得损坏屋面隔热层,不得在屋面(台)乱搭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屋面(台);
(十一)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拆移水、电表。
第三条 学院根据发展及使用需要,对于投资估算5万元上以项目,由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提出建设初步方案,并提供经费框算,报党政联席会议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项目施工队伍的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经过招标或议标。按国家和省市规定,10万元以上项目由学院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2万元至10万元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邀标或议标,5000元至2万元的项目由院内施工队比价决定,5000元以下由规划与基建办公室商议决定由院内施工队实施。
第五条 院内招标:院内招标程序及组织按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管理部门准备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监察审计办公室审核后交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招投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条 项目合同:所有的施工项目必须签订施工合同。确定项目中标单位后,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招标文件提供合同草稿,监察审计办公室审核后,正式签订。
第七条 项目管理:项目开工前,规划与基建办公室负责办理必需的行政许可:施工图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报质检、安检、消防、人防、防雷,环评等。规划与基建办公室的现场工程师负责对监理及施工单位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现场跟踪审计的管理及工程造价的审核控制。规划与基建办公室还负责配合政府执法部门对工地现场的例行和突击检查。
第八条 项目变更:项目变更是指在项目实施阶段发生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的变化,设计不合理进行变更,施工工艺的改变,工程材料的改变及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调整等。所有变更应由项目承办单位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政策法规类变更;指在建设期间,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规范等改变。以文件为依据,以技术核定单形式由规划与基建办公室认可。
(二)一般变更:指在建设期间,因工程技术要求发生的变更。由施工单位提交签证申请、附技术部门(设计院、工勘院)意见,工程监理审核变更必要性及变更工程量,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提交监察审计办公室审核,签字确认后,规划与基建办公室签字认可。
(三)重大变更:指建设规模调整、建设标准调整。一般由使用部门提出,提交校基建工程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执行。涉及的造价变更提交监察审计办公室审核确认。
(四)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有变化时,变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万元或合同价款的10%,如超过10%且变更总金额小于五万元,项目经费隶属部门须书面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说明具体情况,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直至重新招标;如变更总金额超过(含等于)五万元的,招投标管理中心须将变更情况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直至重新招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需要补充、变更或中止的情形按照授权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九条 项目竣工结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事项按学院基建工程和维修项目审计的规定执行。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书,由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报送监察审计办公室审核后,由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根据监察审计办公室下发的审计意见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报送财务处审核付款。变更费用待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没有按变更程序发生变更,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十条 项目付款,应严格根据合同约定按付款程序支付。
第十一条 对没有按程序操作而确定施工单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或议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经办项目的所有人员,不得收受施工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劵,否则将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依据再行修订执行。原有的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学院动土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院内施工安全,规范院内动土作业管理,避免施工开挖对学院建构筑物、景观、绿植、地下管道、电线电缆等造成破坏,保障学院教学、办公、生活的有序进行,特编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范围内所有施工。
第三条 动土作业是指:涉及安装施工、管道穿线、基础浇筑、地锚、管道维修等入土深度在超过0.5 m的开挖;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第四条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申请手续,没有手续严禁动土作业。
第五条 动土单位经对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该部门提出动土申请,报规划与基建办公室备案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作业前,动土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七条 动土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配置规范的安全防护围挡及警示标语。
第九条 动土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动土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动土作业。
(三)执行“谁开挖、谁负责、谁恢复”原则,保证施工后环境恢复
第十条 动土人员职责
(一)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二)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土作业;
(四)作业完成后,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水电维修班组管理制度
水电维修班组是学院规划与基建办公室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学院内水电等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力量。为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的服务广大师生,经研究决定执行如下制度:
第一条 水电维修班组岗位职责
(一)水电维修班组负责学院日常维修、零星安装、巡检保养以及其它学院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水电维修班组所有人员均需要严格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水电维修班长负责水电维修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日常工作遇到问题直接向水电班长汇报;
(四)水电维修班长负责向规划与基建办公室分管老师及领导汇报工作。
第二条 水电维修班长工作制度
(一)落实维修中心、分管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督促水电维修人员及时处理各项维修任务;
(三)对维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登记;
(四)根据维修情况提供材料采购清单、并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
(五)对水电维修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勤考核;
(六)对水电值班人员进行检查,落实值班期间各项工作。
第三条 维修人员工作制度
(一)服从领导,热爱本职工作,态度和蔼、维修及时、保证质量;
(二)持有水电操作证书,熟练掌握水电维修、维护和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坚守岗位,保持电话畅通,严格执行学院的考勤、考核制度;请假需通知水电班长,做好工作交接;
(四)有安全意识、维修工作严格按规范流程操作;
(五)学生在各宿管站的报修问题,逐一登记解决,严禁挑活捡活;
(六)落实水电班长负责分配维修任务,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处理。当日工作当日完成,特殊情况要及时通知水电班长,明确方案及时间;
(七)厉行节约,设施配件做到能修不换。按实际需要领取维修材料,水电维修班长做好物资申购材料统计,以及材料出库入库工作;
(八)及时反馈登记水电维修情况,落实水电台账留档备案制度
(九)保管好维修工具,各种器材摆放有序,做好值班室的保洁工作;
(十一)及时处理水电方面突发事项,并及时汇报水电班组长。
第四条 值班制度
(一)维修值班实行24小时在岗工作责任制;
(二)值班期间保证手机无故障、并保持手机畅通(特殊情况提前与学院报修中心联系);
(三)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受报修中心的报修任务、日常巡检、事故处理、临时紧急任务等;
(四)认真做好巡检记录、工作日记和维修更换设施配件的登记;
(五)做好交接班情况说明和工作衔接;
(六)原则上要求值班期间任务当天完成,特殊情况需向水电班长汇报。
第五条 巡检工作制度
(一)对全院强电间等重要设施每月巡检一次,其他用水、用电部位每月一次;
(二)巡检人员巡检时工作要认真细致,不得马虎、遗漏,尤其是重点部位;
(三)巡检情况必须认真填写巡检记录,字体要工整,看得清楚;
(四)对于因巡检疏忽导致的院内的水、电重点部位及其他如出现重大事故 ,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违纪处理制度
(一)故意损坏公物(单位配发维修工具),需要照价赔偿;
(二)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扣除一天工资;
(三)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
(四)工作时间内严禁干私活,严禁私下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单位的劳务费用,发现将予以处罚
(五)院内水电维修由于维修处理不及时,处理方面严重不当,不按时巡查,出现问题不及时汇报和报修人员出现言语冲突的,情节较轻者给予相应处罚,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六)未按制度要求和规定程序工作和作业,造成重大事故或案件者,直接责任人除承担事故或案件的所有损失外,若触犯法律,则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解聘辞退,触犯以下任意一条者予以解职并辞退:
(一)在单位有打架、斗殴行为;
(二)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物品行为;
(三)有不道德行为,作风败坏行为;
(四)工作时间有酗酒行为;
(五)有偷窃、诈骗行为;
(六)挑拨离间、拉帮结伙、制造事端行为;
(七)工作时间举止不雅、偷懒耍滑、屡教不改者行为;
(八)无视领导或各项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行为。
第八条 奖励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一)服从领导,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勇于负责、责任心强、恪尽职守、埋头苦干、任劳任怨、积极主动完成本职工作;
(三)刻苦钻研,技术高超,完成任务好;
(四)拾金不昧,好人好事,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做出较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