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为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水电管理工作,推进水电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确保安全、计划、节约使用水电,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使用学院供水、供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是学院水电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水电管理政策、法规;负责全院水电规划、建设、增容、技改方案审批以及对全院水电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第三条 规划与基建办公室设置专人负责保障全院水电运行、供应、计量、核算、水电费收取和支付、违章查处、水电设施及主管网维护,节约用水用电的宣传、巡查、监督以及节水节电改造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是用水用电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依法、安全、节约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
五、全院师生员工、各用户须自觉遵守水电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或违章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一章 水电运行管理
第一条 管理运行人员违章操作,严禁无资质人员从事变电所值班、用电安装和维修工作。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现有公共供水供电管网线路,不得擅自转接水管、电路、更换阀门开关,不得在水电管网安全范围内开挖、违章搭建等。
第三条 对功率在2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用电器(空调、电炉、取暖器等),各使用单位必须报规划与基建办公室备案,并严格按学院有关规定限制使用;新增功率在2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包括实验仪器),须经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技术论证后方可购置。
第四条 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礼堂报告厅、活动中心等用水用电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教学楼、图书馆等较集中的场所要安排专人负责,杜绝长明灯、阳光灯(白天光线好而亮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发生。学生晚自习安排应相对集中,对特殊课程及考研等,经有关部门申请,可以开放少量通宵教室。
第五条 院内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水电建设改造方案必须经规划与基建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经规划与基建办公室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接入学院水电管网,施工管理部门同时将水电设计、竣工图纸等成套资料报规划与基建办公室备案,否则不予供水供电。
第六条 在院内承担基建、修缮、绿化等工程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由施工管理部门向规划与基建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押金方可使用水电。用水用电须装表计量,按规定标准缴费。水电计量设施由学院提供,并缴纳水电计量设施使用费。施工结束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拆除临时供电供水设施,并按规定缴清水电费。为防止地下供水供电管线损坏,各施工单位必须经规划与基建办公室现场确认后方可开工。
第七条 院内各楼宇及公共场所照明设施、冲洗及卫生间用水器具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园林、绿化用水尽可能使用河水、排水管道水、喷泉水浇灌,使用自来水浇灌应申请装表计量,按规定缴费。校园围墙灯、景观灯、亮化灯及景点喷泉的使用,除学院规定的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正常开启外,其余情况开启一律由学院审批。
第八条 市水电部门安排停水、停电,学院水电管网设施检修及突发事故等需要停水、停电,规划与基建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程序,及时通知全校并启动应急预案。维修、施工需临时停水、停电,施工管理部门须提前向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提出申请,规划与基建办公室视停水、停电范围及影响程度做出合理安排,并提前2~3天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各部门、各用户可立即停水、停电: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事故时;其他必须立即停水停电的紧急情况等。除上述情况之外,未经规划与基建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
第二章 水电材料库房管理制度
水电材料仓库管理所涉及的入库、保管、发放、退库等工作都与水电材料的质量、数量等有紧密的关系。通过对水电材料科学有效的管理,保证其使用价值在保管期内不降低,确保库存水电材料符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第一条 保管员对水电材料名称、材质、标记、规格、数量以及包装完好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在入库记录上签字。
第二条 对于无质量保证文件或其不完全的,以及对材质有怀疑需进行复验的水电材料,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条 仓库保管应做到“四相符”:保证所保管水电材料和帐、卡、物及质量文件相符。
第四条 水电材料存放布局要合理,实行“四定位”:按水电材料种类分库;按材质分架:按规格品种分层、分位,并作出明显标记;按照五、十为伍成堆、成方、成行。
第五条 搞好对水电材料的防雨、防潮、防冻、防震、防腐蚀、防霉变、防老化、防火、防爆、防破损等工作。
第六条 定期对保管的水电材料、电动工具、普通工具的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有损坏等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七条 对质量标记不清或已脱落的水电材料,核对质量文件后,重新作好标识;对有依据,对应性不强的,在查明其材质后,重新作出标识。
第八条 对有一定使用期限的材料,执行先进先出原则,应注意提醒有关人员,以控制在其有效间使用。
第九条 搞好仓库卫生,加强安全工作,搞好消防管理及保卫工作,确保仓库安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三章 水电计量收费管理
第一条 学院水电使用实行按需、有偿使用原则,对个人和经营性实体的水电使用实行计量计价收费。
第二条 使用水电一律装表计量,分类收费。学院按一、二、三级配置水表、电表,作为法定的计量装置,各用户应妥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更换水电表,不得损坏计量装置及其铅封。非经营性水电表首装费用由学院负担,除公共部位水电表正常损坏外,其余水电表更换或维修由用户承担。
第三条 凡学院所属出租商用房、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开水间及空气源热泵房、洗衣房等院内经营性实体、学生公寓、基建工程、大中小型维修改造项目、经营创收项目等,均按学院确定的价格标准计量收费。
第四条 水电费价格标准根据连价工字[2006]142号和连价工字[2005]352号文件的规定类别,结合我院实际,确定价格标准。水电价格政策性调整,学院将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需收取水电费用的单位和个人(用户),由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按月抄表计量,并及时以不同形式将其水电用量及缴费数额通知用户。
第六条 我院职工应缴的水电费由财务处按期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教工宿舍按实际居住人数均摊;非我院职工、经营用房、院内经营性实体、学生超计划用水用电等按月到指定地点缴费;基建工程,大中小型维修项目按规定时间到财务处缴费。施工项目等确难以装表计量的,按工程项目总额1.5%扣缴水电费。水电用户调整,各用户及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规划与基建办公室。
第七条 应缴水电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15天仍未缴费的,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有权停止供应水电,并追缴所欠水电费。
第八条 院内水电原则上不对校外用户供给,确需供给必须由用户向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学院同意并经市水电供应部门批准后,签订协议方可供给。
第九条 各水电费收费点(人)回收的水电费须按规定时间交财务处,违者将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商铺及协作单位水电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因学院无一卡通水电费计量系统,目前水电费采用人工抄表,表格计算方法进行,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各商铺及协作单位抄表方法
1、商铺水电费每季度抄表一次,每季度结算一次;
2、路灯电费每季度抄表一次,每季度结算一次;
3、土建单位水电费每月抄表一次,每月结算一次;
4、公共自行车电费每半年抄表一次,每半年结算一次;5、移动室分/基站电费每半年抄表一次,每半年结算一次;
6、水控水电费每半年抄表一次,每半年结算一次;
7、院内基建水电费可合同内约定水电费费用,也可以挂表按工程周期内实际用量结算;
8、其他电费按实际情况收取;
第二条 各商铺及协助单位应在收到缴费通知单一周内完成缴费;
第三条 未按时交纳水电费,每延期一日收取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条 水电费价格:
单位 | 水费(Kw·h) | 电费(元/T) | 备注 |
商铺 | 0.5383 | 3.15 | |
路灯 | | 3.15 | |
土建单位 | 0.5383 | 3.15 | |
公共自行车 | | 3.15 | |
移动基站 | | 3.15 | |
水控 | 0.5383 | 3.15 | |
院内基建 | 0.5383 | 3.15 | |
第五条 收费办法:金额采取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后勤保障处完成水电费计算汇总后,由财务处直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