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奖励办法
(一)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依照《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对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分为三个等级:“A”(优秀)“B”(合格)“C”(不合格)。每年将评选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A”级实验室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先进个人”若干名,颁发荣誉牌和荣誉证书。
(二)对于获得年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A”的系部和“先进个人”在部门评优、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干部选拔中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二、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处罚及追责办法
(一)安全隐患与安全事故分级: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校级重大安全事故、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
(二)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和对象
1、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
(1)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2)暂停实验材料采购、财务报销等业务;
(3)查封实验室;
(4)赔偿经济损失,扣、停发绩效工资;
(5)暂停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提拔任用等资格;
(6)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7)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
(1)事故直接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实验室工作人员等);
(2)发生事故的实验室(学系、课题组等)负责人及实验室安全员;
(3)发生事故的系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4)发生事故的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5)发生事故的其他相关人员。
(三)责任追究方式
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酌情对相关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 学系、课题组等)负责人进行追责;安全隐患反复出现,或接到整改通知未按期落实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酌情对相关实验室负责人进行持续追责,直至彻底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渉事实验室经系部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2、实验室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酌情对相关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 学系、课题组等)负责人进行追责,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渉事实验室经系部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3、实验室发生中等安全事故,酌情对相关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 学系、课题组等)负责人进行追责,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取消当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渉事实验室经系部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4、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酌情对相关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 学系、课题组等)负责人进行追责,扣发6—12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暂停两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查封渉事实验室所在系部所有实验室,经系部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同时可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对追责对象给予处分。
5、实验室发生校级重大安全事故,酌情对相关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 学系、课题组等)负责人进行追责,扣发12—24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暂停两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查封渉事实验室所在系部所有实验室,经系部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同时可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对追责对象给予处分。
6、发生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学系、课题组等)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相关领导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校内相应级别的安全事故分级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
7、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因迟报、瞒报、逃逸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隐瞒、掩盖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
8、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9、对于拒绝承担经济处罚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10、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