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 2020-06-01      访问次数: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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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一)总则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与人员准入制度

(五)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与整改制度

(六)附则

第二章: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细则

(一)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细则

(二)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安全自查登记表

(三)实验室管理科抽查记录

第三章: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突发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总则

      (二)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附则

第四章: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考核规定


附录:

一:实验室上墙管理制度汇编

       

二:实验室用相关表格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表格汇编

 

第一章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高等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经学院批准设在校外的有关实验室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责任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学院、二级单位(各系部、直属单位等)、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教学和科研实验室管理水平,加强全院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教学、科研有序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学院财产安全,决定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部实验室建设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长:张前德、张鸿来

副组长:陈龙、王磊、郭继成、顾模进

成员:徐群为、徐济达、丁勇、刘新民、孙新、徐淑杰、陈丽萍、张海林、胡亮、毛曦、王宝乾、何淑通、聂倩、龙星、赵新艳、王其伟、王晓陆、任园园、张文雷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2. 统筹协调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就实验室安全管理出现的问题进行跨部门的协调

3. 总结上一阶段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研究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

4. 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等工作。

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王其伟

成员:王晓陆、聂倩、任园园

秘书:周静

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审核、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完善实验教学科研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及实验废弃物处理的台账和操作指导文件,制定应急处理措施、督导检查制度、审核并批准风险评估报告。

2.组织落实与贯彻执行国家、江苏省教育厅及我院的各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3.组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实验环境、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维护,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环境条件及个人安全防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规定。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5.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网络安全设备的配置和技术防护,确保实验室网络信息安全。

6.组织实验室专业人员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

7.组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导检查。

8.负责实验室实验方法、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修改与更新及新安全防护设施、仪器投入使用前的安全性评价审核。

9.负责组织处理实验室安全应急事件,及时了解应急情况事态执行应急处理预案,发布应急命令,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将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10.监督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等的合理回收,严禁实验室人员随意排放,根据规定安全合理处置。

11.负责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各系部负责人任组长,全面负责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单位指定至少一名正式教职工为所在单位安全员,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建立所在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2.根据所在二级单位的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定期、不定期组织所在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4.组织所在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和实验室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5.实施所在二级单位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其他工作事项;

6.代表所在二级单位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教学、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负直接责任,指定一名正式教职工为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

2.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3.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4.落实危险作业和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等)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并建立危险性物品使用管理台账;

5.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代表实验室与所在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7.代表实验室与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七条  常规安全管理

1.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灭火方式等信息统一制作标识牌并置于门口明显位置;

2.实验室安全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3.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4.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实验场所或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上,设置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

5.实验室内水、电、气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6.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7.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依据学院消防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8.其他与实验室常规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购置、领取、使用、保管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2.国家管控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精神麻醉类化学品等)必须由学院后勤保障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到公安局备案后购买,一律不允许自行购买;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3.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过量化学品,各类化学品应分类存放,并定期盘查;化学品的包装容器的标签标识清晰;

4.根据实验室存放和使用的化学品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并配置通风、消防、喷淋等装置;

5.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查;

6.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岗位有资质要求,则需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九条  生物安全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的相关规定,规范各类生化类试剂、微生物、动物衍生物等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3.饲养实验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的,须在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内进行,严禁在其他场所进行;

4.动物实验操作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5.实验动物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培训;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2.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及报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并进行定期检验及年度安全检查,其安全附件也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未经安全检测或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

3.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培训

4.使用单位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使用记录,确保安全实验;

5.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根据其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

1.涉及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办法》,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备案等管理;

2.实验室必须在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涉辐相关工作;

3.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实验室的放射装置报废要向后勤保障处报告,并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第十 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物质(废气、废液、废渣)、实验用剧毒物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

2.全体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物,不能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3.学校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全校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集中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管理情况。

4.各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处置与管理工作,保证学校环境安全;各使用班级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收集过程中应做好相应收集台账

5.实验室须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和废固,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

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7.实验动物的尸体或器官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存放,定期委托有关单位焚烧处理。

8.对违反本办法,随意抛弃废物,倾倒废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通报批评。

9.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10.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实验废气经过滤、净化等设备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大气

(四)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与人员准入制度

第十  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

1.学院通过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实验室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2.学院每年对新入校的教师和学生通过开设课程、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题教育与培训;

3.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

4.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十  实验室人员准入

实验室实行人员安全准入制度,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通过实验室准入考试,并接受实验室实践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未经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接受培训合格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五)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与整改制度

十六  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后勤保障处、保卫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月查、不定期的安全抽查实验室要严格按实验室分类等级进行安全自查与记录,每月及时向后勤保障处实验室管理科汇总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学院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由后勤保障处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予以全院通报并停止该实验室的工作,直至整改合格。

(六)实验室紧急突发事情处理和责任追究

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

2.事发部门应配合学院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出具事故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况尤其严重者,将配合有关部门予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针对实验室可能出现的燃烧、爆炸、泄露、污染等事故制定专门的安全应急工作预案,根据实验项目变化进行动态修订。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实现自上而下的各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做到事故处理第一时间科学有序应对。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度宣传等工作。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张贴公布安全预警的联系机构、联系人电话及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所应采取的预警措施。

(七)附则

第二十  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加强管理。。

第二十 本办法解释权归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后勤保障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康达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细则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工作方针,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学特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

建立和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制度,保证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并及时整改,制止各类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各级安全责任人落实情况。

(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与考核,是否组织了从事辐射、生物、化学、特种设备的安全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参加过相关的培训,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四)对易燃、易爆、剧毒、精神/麻醉类药品、易制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实验动物及细菌疫苗等是否按法定程序购买、存储、使用、处置等并如实记录。

(五)实验室是否存在超负荷用电、乱拉乱接电线等情况。

(六)有接地要求的仪器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接地处理,是否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七)实验动物是否有专人负责并落实实验动物规范管理制度。

(八是否建立了规范的实验废弃物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随意排放实验室废弃物,污染环境的行为

(九)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要求:

实验室值班人员必须每天做好上下班安全检查工作;各实验室应每月做好自查工作,并做好安全自查报告台账。实验室管理科应组织每月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结合寒暑假及重大节日全面进行大检查。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目的:及时发现实验室管理中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于不能消除以及需要学校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填写相应的检查表,向所在的实验中心(或教研室)主任、院(部、系)或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请求协助解决。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实行。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三章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实验室突发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院实验室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保证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行动,维护师生的生命安全、校园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学生进行实验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发生突发事故时,指导教师应在现场负责采取应急措施,立即通知上级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服从学校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指挥和安排。

第二条 所有因实验室突发事故受伤者,除经必要的紧急处理之外,均须到医院诊治。伤残者,须到劳动仲裁等相关部门取得相应的伤残等级证明。

第三条 各单位实验室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二) 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 实验室水电事故

一、水电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物业管理人员和后勤管理处报修。二级单位发现共性问题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以便一并处理。

2、计划停电或停水。接到停电或停水通知后,学院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公布,同时通知各实验室负责人,督促其安排好相关实验,届时关闭总闸。

二、水电事故应急预案:

1、跑水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现人员须立即通知物业管理人员关闭相应区域的上水总阀,同时通知实验室负责人到现场。实验室负责人召集人员移走浸泡物资,清扫地面积水,尽量减少损失。

2、突然停电、停水应急处理预案。立即停止实验,关闭水源和电源,通知实验室负责人。

3、触电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先切断电源,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切不可直接去拉触电者,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立即通知实验室负责人。

4、仪器设备电路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实验人员须立即切断电源,停止实验,并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如发生失火,应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不得用水灭火。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备,若火势蔓延,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警。

第五条 实验室火灾事故

1.发现人员要保持镇静,立即切断或通知相关部门切断电源。迅速向保卫处、实验室负责人和本单位领导报告。说明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燃烧物质的种类和数量、火势情况、报警人姓名、电话等详细情况。

2.按照“先人员,后物资,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抢救被困人员及贵重物资,疏散其他人员,注意关闭门窗,防止火势蔓延。

3.对于初起火灾,应根据其类型,采用合适的灭火器具进行灭火。对有可能发生喷溅、爆裂、爆炸等危险的情况,应及时撤退。

4.明确救灾的基本方法,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1)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固体可燃材料引发的火灾,可采用水直接浇灭,但对珍贵图书、档案须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或干粉灭火剂。

2)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引发的火灾,须使用大剂量泡沫或干粉灭火剂。

3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干砂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

4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引发的火灾,应使用干砂或干粉灭火器。

第六条 实验室爆炸事故

实验室发生爆炸,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迅速撤离爆炸现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统一进行人员抢救和安置。

第七条 实验室化学灼伤事故

1.发生强酸、强碱等具有强烈刺激性和腐蚀性的化学物质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

2.溅入眼内时,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

第八条 实验室污染事故

一、化学性污染

1、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的,先用试剂中和后再用清水冲洗。

2、有毒有害物质泼溅在实验人员皮肤或衣物上的,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再根据其化学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有毒气体泄漏,立即启动排气装置,打开门窗,将有毒气体排出。如有中毒的,立即将中毒者移至室外空气良好处,保持患者安静,松解患者衣领和腰带,以维持呼吸道畅通。

4、经口中毒者,常用的方法是根据化学性质给中毒者服用肥皂水等催吐剂,或服用鸡蛋白、牛奶和食用油等,以缓和刺激,随后用干净手指伸入喉部催吐,减少毒素吸收。

二、一般病原微生物污染

1、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人员的衣服、鞋帽上或实验室桌面、地面的,立即选用75%的酒精、碘伏、0.2%-0.5%的过氧乙酸等进行消毒。

2、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皮肤上的,立即用75%的酒精或碘伏等进行消毒,再用清水冲洗。

3、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人员眼内的,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再用清水冲洗。

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污染

1、立即封闭被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2、立即对工作人员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3、立即进行现场消毒。

4、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捕杀等措施。

5、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大型仪器故障及实验器皿割伤事故

1、操作时被污染的注射器刺伤、金属锐器划伤,解剖感染动物时被锐器损伤或被动物咬伤的,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伤口,挤出伤口血液,再用消毒液(如75%酒精、2000mg/L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等)涂抹或浸泡消毒,并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

2、发生危险性气溶胶释放的,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离危险区域,通知实验室负责人。为了使气溶胶排出和使较大的粒子沉降,在一定时间内严禁人员入内,并在门口张贴“禁止入内”标志。

3、离心机内发生盛有感染性物质的试管破裂的。如果机器正在运行,应关闭机器电源,让机器密闭30分钟使气溶胶沉积;实验人员戴上专用手套清理碎片;离心机内使用专用清洁剂擦净。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现场人员服从指挥安全撤离。

二、事故中心区严禁火种、切断电源,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三、严禁救援人员单独行动,进入现场须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

1、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

2、稀释与覆盖:根据泄漏物的化学性质喷射雾状水、泡沫或其它覆盖品进行稀释和覆盖。

3、收容:用干砂、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4、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移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条 气体钢瓶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一、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对可燃气体用干砂、二氧化碳或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设置隔离带以防火灾事故蔓延。对受伤人员立即实行现场救护。

二、气体钢瓶中有毒气体泄漏时,抢险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等进入现场处理事故和救援。

三、气体钢瓶爆炸时,所有人员须立即撤离现场并报警,等待救援。

四、使用氯气气瓶的单位,必须建立碱池,配备防毒面具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突发事故中采用扑灭、吸收等方式对剧毒、有毒、有害化学品或生化品进行处理的材料应集中收集,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三) 附则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突发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1.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不得隐瞒、拖延。

2.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等待学校进行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结束后三天内,事故单位向保卫处和后勤保障处上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

4.任何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

5.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拒绝、阻碍或干扰职能部门处置工作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当事人和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应急电话:

应急电话:报警110、火警119、急救120

校园110电话——0518-80775110、校医务室电话——18360595523、后勤保障处电话——0518-80689590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四章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考核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关于实验室、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以及实验室安全相关人员的定义,均以《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为准。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和二级单位等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未尽安全职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二、奖励规定

第四条 对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评选年度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同时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学院制定)。

三、处罚及追责规定

(一)安全隐患与安全事故分级

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工作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情况。

(一)未经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规定培训、考试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未持证从事辐射、压力容器等相关实验操作;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接到整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拒不整改;或相同安全隐患屡改屡犯、未能彻底解决(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

(三)不服从、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的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四)实验室所属单位未组织力量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五)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危险性气瓶、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特种设备等;

(六)违规处置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物;

(七)实验室不具备相应资质,且未经评估、论证、审批开展有风险性动物实验、进行危险性病菌、病原体培养、或其他存在造成危害的风险性实验;

(八)未经安全评估、论证、审批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私自实施实验室项目建设;

(九)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情况。

 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实验室工作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

(二)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查封实验室的行为;

(三)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引发轻微事故,但未造成人员损伤,直接经济损失不高于1万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人员轻微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人员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40万元(含)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校级重大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人员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十条 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

(二)事故追责方式和对象

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

(一)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暂停实验材料采购、财务报销等业务;

(三)查封实验室;

(四)赔偿经济损失,扣、停发绩效工资;

(五)暂停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提拔任用等资格;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实验室工作人员等);

(二)发生事故的实验室(学系、课题组等)负责人及实验室安全员;

(三)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四)发生事故的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五)发生事故的其他相关人员。

(三)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三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三)款酌情对相关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学系、课题组等)负责人进行追责;安全隐患反复出现,或接到整改通知未按期落实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四)款酌情对相关实验室负责人进行持续追责,直至彻底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渉事实验室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四)款酌情对相关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学系、课题组等)负责人进行追责,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渉事实验室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中等安全事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六)款酌情对相关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学系、课题组等)负责人进行追责,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取消当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渉事实验室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七)款酌情对相关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学系、课题组等)负责人进行追责,扣发6—12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暂停两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查封渉事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所有实验室,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同时可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对追责对象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校级重大安全事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八)款酌情对相关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学系、课题组等)负责人进行追责,扣发12—24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暂停两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查封渉事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所有实验室,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同时可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对追责对象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学系、课题组等)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相关领导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校内相应级别的安全事故分级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考虑到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在遵守操作规程,无违规行为情况下,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可酌情对相关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罚。相关事故调查情况,需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因迟报、瞒报、逃逸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隐瞒、掩盖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学生、外来人员的,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二十三条 对于拒绝承担经济处罚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四)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追责程序的启动

(一)实验室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所在院系部监督事故责任人积极消除隐患,将事故经过及隐患整改情况、单位处理方案等内容汇总成书面的《事故情况报告》,内报送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汇总后提交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二)实验室发生一般事故和中等事故

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院系部、保卫处、后勤保障处,所在院系部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整改措施、单位处理方案等内容汇总成书面的《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报送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汇总后提交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院系部的处理情况等,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三)实验室发生严重及以上级别事故

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院系部、保卫处、后勤保障处。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所在单位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损失,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形成书面的《 事故情况报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天,后勤保障处汇总后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事故情况,必要情况下组织事故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将事故过程、事故原因 、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级别等内容形成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第二十追责程序及实施

(一)实验室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后勤保障处协调相关部门和院系部讨论确定《事故情况报告》中所涉及的事故责任、事故级别、处罚方式等。如无异议,保卫处、后勤保障处会同二级单位执行,并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实验室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

后勤保障处协调相关部门和院系部讨论确定《事故情况报告》或《事故调查报告》中所涉及的事故责任、事故级别、处罚方式等,提交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形成处理意见,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涉及对学生的处分,按照学工处相关管理条例实施。

第二十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被追责人或被追责单位,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书或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异议期间,追责程序不中断。

第二十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第二十学校现有文件中相关实验室安全追责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各院系部以本细则为基础制订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办法。

三十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及江苏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附录一:实验室上墙制度汇编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守则

 

实验室是教师、学生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文化、科学氛围,具有文明、整洁、安全、环保的环境。为此制定本守则。

一、实验室用房无危漏隐患,通风、照明等基本设施完好,电路、水路、气路布局合理、安全、规范。

二、实验室内要保持整洁、卫生,实验物品、仪器设备摆放有序。

三、实验室注意防火、防爆、防盗,实验室内禁止存放私人生活物品。

四、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实验过程中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操作,做好实验记录,不得擅自离岗。

五、化学易燃、易爆、强腐蚀试剂、放射性同位素要严格管理,专门存放。使用时要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操作使用。

六、实验仪器设备用电负荷必须与实验室电路匹配,大型仪器必须有接地装置。在实验过程中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加温、加压、烘干时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七、高压容器放置位置合理,安放稳固。易燃与助燃高压气瓶要分开放置并要有固定装置。

八、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对实验室的“三废”要有妥善的存放及处理办法。

九.做好日常实验室安全检查、危化品管理、废弃物处置管理登记工作。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安全工作要高度重视。本室人员、研究生、学生自觉遵守各项实验室安全制度,并通过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

二、实验室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

三、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备必要的警示标志、消防器材和安全设备,并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

四、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危化品放入专用试剂柜中,有专人管理登记药品使用情况,对易燃、易爆、有毒药品要谨慎操作,落实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是否分解或变质。

五、学生必须在实验教师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研究生的实验由导师负责。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六、实验室的废液倒入专用桶内,水槽要用水冲洗干净;固体废弃物放入专用箱桶中,严禁倒入下水道,防止水槽腐蚀和堵塞。

七、离开实验室前应清理器材工具,检查是否关好水、电、气瓶和门窗。实验室卫生要定期打扫,保持室内整洁。

八、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停水、停电时要及时切断电源,关掉龙头。

九、如遇以下紧急情况:水灾,应及时关闭本大楼或本楼层总水阀;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灭火,同时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十、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学生应按教学计划与课程安排进入实验室做实验。课外到实验室做实验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首进实验室学生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考试测试。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场所。

二、实验前应做好准备,必须熟悉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要求、方法及有关的注意事项。不做预习和无故迟到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

三、进入实验室应服从教师指导,在指定位置做实验,不得在室内喧哗、打闹、不得吸烟、饮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其它杂物。不得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不得将实验室物品带出实验室。

四、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验。按照实验要求做好准备,对所应用的仪器必须进行认真检查,经指导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接通电源、气源,启动设备。要精心使用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设备要赔偿。

五、实验过程中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首先要切断电源、气源,并立即报告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六、所有实验数据都要如实记录在专用实验记录纸或记录本上,不得随意杜撰和拼凑数据。要认真保存记录,不得随意乱丢。

七、实验结束后,将仪器设备、用具归放原处,将实验场地周围环境整理干净,将实验废弃物放入专用箱袋。经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教师职责

 

1.有计划地安排好每学期的实验教学工作,做好学生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掌握实验课程的基本要求,熟悉实验原理,认真备课,预做实验。

3.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注重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提高学生的实验技能。

4.认真批阅实验报告,加强学生实验成绩的考核。

5.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6.处理实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实验完毕后,指导学生整理仪器、装置及其它用品,督促学生搞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7.采购仪器、试剂等,一律登记入帐,做到物相符。破损仪器及消耗试剂,都应及时记录并进行处理。每学期期末清点仪器、试剂、统计消耗量、破损量。

8.严格执行实验登记制度和实验室设备、器材的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9.收集和保存实验室有关资料,包括仪器说明书、仪器使用登记记录、药品取用记录、实验开放记录等。

10.妥善保管好实验室贵重仪器和化学危险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1.实验室内不准抽烟,禁止外人随便出入,随时注意安全,定期检查易燃、可燃物品,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和处理。

12.注意保持实验室清洁,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腐和防磁等工作。

13.注意用水、用电安全,下班前认真检查水、电,关好门窗

关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剧毒药品管理规定

 

1.本实验室对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所需要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负责制。

2.有计划地购买和使用易燃、易爆品和剧毒药品,由实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用申请报告,经主任审核后向有关部门报批购买。药品购买回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清点验收,登记造册。

3.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分区放置,不得与一般药品混杂贮存,远离电源、火源。置于避光阴凉处,库内严禁烟火,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的改善。

4.剧毒药品应专柜保管,建立登记簿,记载收入、使用、消耗情况,实行双人双锁制度。瓶签上应有明显的标记。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药品及时退库。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5.定期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对变质、损坏、过期的易燃、易爆品和剧毒药品,应在实验室主任批准、监督下组织力量以适当的方式销毁,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备案。

6.危险品的包装和封口必须坚实、牢固、密封,并经常检查是否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等现象,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7.存放剧毒药品和危险品的地方一律不准无关人员随便进入。严禁在药品房内使用电炉、煤气炉或其他明火。实验管理人员离开药品房时,要严格检查,确定无火种隐患后方可离开。

8.每年年终对上述物品组织清点,要求做到物相符,管理规范,并将清查结果向主任报告。

高压气瓶的安全管理制度

 

本实验室所用高压气瓶种类包括氢气瓶、氧气瓶、氮气瓶、氩气瓶和氦气瓶,其中乙炔、氢气为易爆气体,氧气为助燃气体,氮气、氩气和氦气为惰性气体。

一、管理职责

1、实验室人员负责气瓶的采购、使用和日常检查。

2、每周对气瓶检查1次,每年对气瓶安全状况进行1次评价。

3、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二、气瓶柜技术要求

1、气瓶柜带气体泄露报警装置,带固定套环和柜门锁。

2、气瓶柜周围不准安装取暖设施和堆放其它可燃物,不准靠近热源,要避免阳光直射,应配备消防器材。

3、可燃气体必须与助燃气体分开放置。

4、气瓶柜内不宜存放过多数量的气瓶,以保持良好的通风。

三、气瓶储存要求

1、应配备专用气瓶柜。

2、新到的气瓶登记后应及时移至气瓶柜,禁止露天放置,存放时应旋紧瓶帽,摆放整齐并用套环固定。

3、气瓶存放应分类存放,放置时要直立、固定稳妥,空瓶与满瓶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识。

四、气瓶搬运、使用要求

1、搬运气瓶时应套好防护帽和防震圈,以保护开关阀。禁止滚动敲击、碰撞。

2、开启气瓶阀时,应先检查减压阀螺杆是否松开,操作人员必须站在气体出口的侧面,缓慢开启,严禁敲打阀门。

3、关气时先关闭气瓶阀,放尽减压阀内余气后再松开减压阀螺杆。

4、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0.5MPa以上的剩余压力,H2应保留2MPa。

7、操作人员注意经常检查气瓶的安全状况,出现气瓶阀漏气,阀杆歪斜,瓶体损伤及其它问题时,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报告技术人员处理。

8、分析结束后,及时关闭气瓶阀。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大型仪器管理办法

 

一、大型仪器必须有专人保管,必须配有稳压电源,使用前须先检查仪器间各电路连接情况,再开稳压电源,然后再启动仪器开关。

二、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关机时间。

三、使用仪器必须熟悉本仪器的性能和操作方法,本科生作毕业论文使用时应有教师在场,熟悉操作使用后必须经有关教师和实验人员考核合格后同意方可进行独立操作。

四、仪器使用完毕,必须将各使用器件擦洗干净归还原处,盖上防尘罩,关闭电源、水源及气瓶,并做好室内清洁工作,锁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五、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仪器是否有损坏,正确接通电气源后,检查水、电、气路是否运转正常。

六、若在操作使用期间出现故障,应及时关闭电源,并向有关管理人员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部件。

七、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一律建档保存,随仪器使用的只能是复印件。

八、保持仪器清洁,仪器的放置要远离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品,远离水源、火源、气源、震源等不安全源。

九、各仪器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干燥处理、充电、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常运转。每学期进行一次仪器使用检查,发现有损坏应及时请有关部门维修。

十、仪器不能随意搬动,更不能随意借给外单位使用;校内人员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在实验室按上述规定使用。

十一、由于操作不当或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造成仪器损坏的,应责令当事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视仪器损坏情况和具体情节而定。

 

实验室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1. 化学药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制定合理的储存量,不过量包装且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

2. 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领用,存放要建,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3. 储存化学药品的房间应避光、防火、防电、防潮、防腐蚀、防震等。

4. 剧毒、放射性物体及其它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剧毒药品须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存放剧毒物品的药品柜应坚固、保险,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

5.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按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6. 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20米内不得有明火和吸烟行为,5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电焊、电割等有明火火花的带电作业。

7. 要经常检查危险物品,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自爆事故。遇水能分解或燃烧、爆炸的药品,如钾、钠、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发烟硫酸、硫磺等不准与水接触,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

8. 存放易挥发、可燃性试剂的房间,应保持室内通风良好。不能在明火附近倾倒、转移此类试剂。

9. 使用人员在使用药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10. 要按规定在存放室内配备防盗、防火设施,照明线路应定期检查,保证安全,消除隐患。如发现化学危险品、剧毒品被盗,要立即报告校领导,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查处。

11. 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变质料、废渣及废水等应予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和丢弃。

 

附录二: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表格汇编

 

       实验废弃物收集处理移交清单(第一联实验室留存)

序号

废 弃 物 名 称  

计量单位

数 量  

备 注  

 

 

 

 

 

 

 

 

 

 

 

 

 

 

 

 

 

 

 

 

 

 

 

 

 

 

 

 

 

 

 

 

 

 

 

 

 

 

 

 

 

 

 

 

 

 

 

 

 

 

 

移交单位:                               

移交人员:                               

                                            

 

          实验废弃物收集处理移交清单(第二联转移报批留存

序号

废 弃 物 名 称  

计量单位

数 量  

备 注  

 

 

 

 

 

 

 

 

 

 

 

 

 

 

 

 

 

 

 

 

 

 

 

 

 

 

 

 

 

 

 

 

 

 

 

 

 

 

 

 

 

 

 

 

 

 

 

 

 

 

 

 

 

 

 

移交单位:                               

移交人员:                               

                                             

 

 

         实验废弃物收集处理移交清单(第三联管理部门留存)

序号

废 弃 物 名 称  

计量单位

数 量  

备 注  

 

 

 

 

 

 

 

 

 

 

 

 

 

 

 

 

 

 

 

 

 

 

 

 

 

 

 

 

 

 

 

 

 

 

 

 

 

 

 

 

 

 

 

 

 

 

 

 

 

 

 

 

 

 

 

 

移交单位:                               

移交人员:                                                                                            



剧毒、易制爆化学品核查登记

核查

时间

品名

出入库

时间

使用

情况

现有存量(公斤/克

核查人

(双人签字)

2018.3.

 

硝酸

 

 

 

 

 

高氯酸钾

 

 

 

 

 

双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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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实验室安全自查登记表

              学年           学期

  院:                      

                        实验室:                       

                           房间号:                       

                      责任人:                       

后勤保障处实验室管理科

实验室安全自查登记表

序号

分类

重点检查内容

自查结果

解决方案

无该项内容

完全达标

基本达标

部分达标

不达标

1

   制度和安全

 责任体系

建立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并上墙。

 

 

 

 

 

 

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确定专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严格执行实验室人员上下班安全检查制度。

 

 

 

 

 

 

2

 学生安全管理

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经过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

 

 

 

 

 

 

对学生实验中不安全行为进行及时警示。

 

 

 

 

 

 

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经常与学生交流安全知识。

 

 

 

 

 

 

3

防护措施和 应急预案

本实验室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等,有紧急处置预案

 

 

 

 

 

 

组织师生学习和演练。

 

 

 

 

 

 

4

卫生环境

实验室内无鼠患虫害现象。

 

 

 

 

 

 

实验室内无停放电动车、自行车等现象。

 

 

 

 

 

 

实验室内无烧煮食物、用餐现象。

 

 

 

 

 

 

无实验人员在实验室睡觉过夜现象。

 

 

 

 

 

 

5

消防安全

消防器材配置齐全。

 

 

 

 

 

 

不存在使用明火电炉现象。

 

 

 

 

 

 

消防通道通畅。

 

 

 

 

 

 

不在公共通道中堆放仪器、物品等现象。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6

防盗安全

门窗装置完好,有必要的监控设施。

 

 

 

 

 

 

不存在实验室门开着,但无人值守。

 

 

 

 

 

 

实验室及有关库房、办公室的钥匙管理按制度落实执行。

 

 

 

 

 

 

7

用电安全

无超负荷用电现象。

 

 

 

 

 

 

无乱接、乱拉电线。

 

 

 

 

 

 

不随意在线路上增加用电设备。

 

 

 

 

 

 

无电线老化现象。

 

 

 

 

 

 

无多个大功率仪器使用一个接线板的现象。

 

 

 

 

 

 

不存在仪器使用完后,未及时关闭电源的现象。

 

 

 

 

 

 

电源、电闸周围不摆放易燃易爆物品。

 

 

 

 

 

 

8

用水安全

下水道不堵塞。

 

 

 

 

 

 

不存在自来水开着,无人值守现象。

 

 

 

 

 

 

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不存在老化或连接不够牢固现象。

 

 

 

 

 

 

实验结束后,及时关闭冷凝水。

 

 

 

 

 

 

不存在水龙头、水管、皮管老化破损现象。

 

 

 

 

 

 

9

气瓶使用安全

气瓶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张贴上墙。

 

 

 

 

 

 

气瓶有钢瓶架或其他固定装置。

 

 

 

 

 

 

气瓶在使用期限内。

 

 

 

 

 

 

气瓶有由专人负责管理。

 

 

 

 

 

 

不存在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的现象。

 

 

 

 

 

 

不存在与可燃、易燃、有毒化学品混存的现象。

 

 

 

 

 

 

10

冰箱安全

不在冰箱内放置非实验物品(食品)。

 

 

 

 

 

 

存放化学试剂的冰箱进行防爆改造。

 

 

 

 

 

 

不存在影响冰箱散热的现象(如在冰箱周围堆放杂物等)。

 

 

 

 

 

 

11

化学品安全

实验室配备化学品专用存放柜,严格分类、定位、定点有序排放。

 

 

 

 

 

 

化学品做到零整分开,不混放、混装。

 

 

 

 

 

 

化学品使用有准确的计量和详细记录。

 

 

 

 

 

 

建立购买、使用台账并保存备查。

 

 

 

 

 

 

使用危险化学品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 “双人收发”、 “双人领用”、 “双人双锁”、 “双本帐”。

 

 

 

 

 

 

剧毒品存放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人防、物防和技防要求。

 

 

 

 

 

 

不存在向下水道倾倒化学废弃物现象。

 

 

 

 

 

 

化学废弃物收集桶有明显的标记,盖子盖紧。

 

 

 

 

 

 

化学废弃物储存于安全可靠地点,由专人负责。

 

 

 

 

 

 

不存在实验室门外堆放化学废弃物的现象。

 

 

 

 

 

 

固体化学废弃物放至专用收集箱,和一般性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分类收集。

 

 

 

 

 

 

12

压力容器安全(锅炉、反应釜等)

组织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

 

 

 

 

 

 

每台压力容器由专人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等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锅炉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不存在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反应釜的质量符合要求。

 

 

 

 

 

 

反应釜的使用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填充度、反应温度和溶剂的选择。

 

 

 

 

 

 

13

高温设备安全(烘箱、电炉等)

烘箱、干燥箱等附近无气体钢瓶、易燃易爆化学品等。

 

 

 

 

 

 

无影响烘箱、干燥箱等散热的现象(如在周围堆放杂物)。

 

 

 

 

 

 

不存在使用烘箱进行实验室时,无人值守现象。

 

 

 

 

 

 

14

放射性安全

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防护措施和紧急事故处置方案。

 

 

 

 

 

 

储存地点安全,符合相关规定。

 

 

 

 

 

 

放射性废弃物有专门的存放容器。

 

 

 

 

 

 

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配带个人剂量计。

 

 

 

 

 

 

在从事放射性实验场所有安全警示标识及安全警戒线。

 

 

 

 

 

 

15

生物安全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不擅自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不存在在同一个实验室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现象。

 

 

 

 

 

 

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在特殊的设施内饲养,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级和相关规定分类管理。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是否存在其他隐患?

 

 

 

 

 

采取的措施及整改结果:

 

 

 

 

 

 

 

备注:1、自查结果中,请在相应的空格内打“√”;2、在“其他”一栏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填写。

 

检查人签名:                     检查日期:                

 

实验室管理科抽查记录

检查组成员                                                         检查日期:                  

序号

系部名称

实验室名称

负责人

存 在 隐 患

预计整改完成时间

整改落实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  计

发现隐患数:                    完成整改隐患数:                


 

附录三: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

部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目录

一、部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部分行政法规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辐射防护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三、部分部门规章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放射源编码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法

放射源分类办法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射线装置分类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气瓶安全监督规定

四、部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5172-1985   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

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9133-1995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16351-1996  医用γ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16352-1996  一次性医疗用品γ射线辐射灭菌标准

GB16354-1996  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GB16368-1996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12265.3-1997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4500-2002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1806-2004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12158-200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4194-2006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50311-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8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15631-2008  特种火灾探测器

GB19489-2008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17568-2008  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GB4053-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4075-2009   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

GB13076-2009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4193-2009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范

GB10252-2009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GB16362-2010  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

GB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6348-2010  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11930-2010  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

GB14925-2010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GB14925-2010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GB26851-2011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标准

GB17589-2011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质量保证检测规范

GB50346-2011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16163-2012  瓶装气体分类

GB16361-2012  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

GB12268-2012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5383-2011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16804-2011  气瓶警示标签

GB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17914—201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5-2013  附着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6-2013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