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意识形态阵地和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组织新媒体建设与管理,推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打造集群化、系统化、网络化的新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各部门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加强意识形态新阵地建设与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新媒体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终端进行传播的媒介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抖音、QQ空间、贴吧、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
第三条 各级各类新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学院官方网站、微信等一级平台,由党委组织宣传部管理。各部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及其下属部门、社团、学生个人、自组织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及其下属部门主办的新媒体,由院团委依照本办法统一管理。社团主办的,学生个人、自组织开发的新媒体平台,由学生所在系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审批与备案程序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在提供相关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上开设新媒体账户和发布内容的部门,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须报党委组织宣传部批准,批准创建后及时向党委组织宣传部申报备案。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五条 未经许可,个人或自组织不得开通名称中包含“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南医大康达”“康达学院”“康达”等学院中英文字样的新媒体平台。
第六条 备案时,部门或个人须填写提交《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新媒体平台申报表》。申报表主要涵盖内容为:建立部门、发布平台、账号名称、创建时间、发布内容、后台管理队伍信息、审发制度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需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个人或自组织先向系部提出申请,并经学院党委组织宣传部同意。
第七条 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组织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学生个人、自组织开发的新媒体平台,如由在校生管理,负责人毕业前要及时更换并向所在系部备案,系部要及时督促负责人变更事宜,并做好后续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内容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官方新媒体主要发布所服务层面的工作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院、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院、本部门或本团体发展成就,展示学院良好形象。
第十条学院鼓励广大师生通过新媒体宣传学院发展新动态、新成果,传递校园正能量。校内运营的新媒体账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从事可能有损学院声誉的商业活动,平台登记的负责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定位和发展方向,注重个性发展,避免同质化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各新媒体平台后台管理人员需参加党委组织宣传部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学院各系部、部门须自觉加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切实加强对所属范围内新媒体负责人履责的教育、引导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部门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十五条 官方新媒体发布消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未经学院相关部门授权,各级官方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院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涉及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在所在部门、团体的活动、讲话信息,发布前须经党委组织宣传部审核;采访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的,事前须向党委组织宣传部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纠错机制。不实、不良信息须立即删除,并追究相关发布人、审核人责任。有错信息要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院重大事项或危机应对时,新媒体平台应按照扎口管理要求,由党委组织宣传部在学院官方平台上发布。
第十九条 学院各级官方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院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对所属新媒体账号进行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实行年审制,每年十二月下旬各部门对各新媒体账号进行审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新媒体账号予以关停。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相关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学院责令其停止运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党委组织宣传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