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环境宣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3-19      访问次数: 3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宣传设施、宣传品是我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阵地,是校园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校园文化的体现和反映。为加强校园环境宣传管理,规范校园秩序,营造健康文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我院实际和管理 需要,特制订《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环境宣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环境宣传管理是指对在学院公共场所展示的宣传橱窗、宣传栏、公告栏、广告牌、电子屏幕等宣传设施以及对各类宣传标语、横幅、布告、通知、启事、广告、海报、道旗、地贴等宣传品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设置宣传设施、宣传品均适用于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登记与审批

第四条 设置宣传设施、宣传品严格实行登记审批制度。

第五条 党委组织宣传部为学院环境宣传的主管部门,学生工作处、团委接受委托代行审批职能。

第六条 系部、部门设置宣传设施、宣传品必须事先填写《环境宣传申请审批表》提交主管部门登记审批,说明宣传设施建立的目的、内容、地点、形式、主办部门、责任人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七条 各系部、部门校园公共场所设置宣传设施、宣传品需分别到党委组织宣传部登记、审批。各系部、部门在自己所属范围内设置宣传设施、宣传品,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学生组织校内公共场所设置宣传品,需到学生工作处、团委登记、审批学生工作处团委定期向党委组织宣传部报备。学生、教职工个人不得设置宣传设施、宣传品

 在校园内设置宣传设施、宣传品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设置部门至少在设置前3日提出申请宣传品设置期限为活动开始前3天至活动结束后2天,到期后由设置部门及时拆除。

第九条 校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校开展活动,或与校内部门合作开展活动,需要设置宣传品的,由校内合作部门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办理。

  内容与地点

第十条宣传设施设计要美观整洁,与环境协调。宣传品的内容要积极健康,主题突出,用语规范得体,不得使用繁体字、不规范字。

第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除学院大型活动外,不提倡设置大型喷绘类展架。

第十 宣传品必须落款署名责任部门全称及设置起始日期。

第十 严格禁止设置完全以商业赢利为目的或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设施、宣传品。

第十 宣传品设置必须在批准同意的规定地点进行。不得随意安置、乱摆乱放,不得影响交通和通行。严禁在花卉、草坪及树木、路灯间设置、摆放宣传品。

 设置与维护

第十 设置宣传设施、宣传品的部门负有日常管理维护的职责,发现有损坏、倾斜等影响美观以及超过设置期限,要及时进行维护或拆除。

第十 经批准同意设置的宣传设施、宣传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保卫处学院巡查过程中,发现未经审批宣传设施、宣传品,进行拆除处理。党委组织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团委要加强学院内部,发现未经审批、未按指定地点设置的宣传设施、宣传品,及时通知设置部门限期拆除。如未按时拆除,党委组织宣传部进行强制拆除处理,对设置部门造成的损失,由设置部门自行承担。

十八条 设置部门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违规设置宣传设施、宣传品情况超过三次以上的主管部门将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违规部门设置宣传设施、宣传品审批半年内不予通过

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