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我院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专转本、五年一贯制的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2300、3300、4300元三档发放。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参评学年原则上不能有挂科记录;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定与发放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各学部根据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基本条件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确定获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汇总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初审,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学院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及资助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高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应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三条 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