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特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切实做好我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专转本、五年一贯制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校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获得校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含三等奖)以上的学生(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放宽至单项奖学金);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评审与发放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各学部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和基本条件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初审,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底之前,学院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四、高校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 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