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营造平安和谐的局面,建立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院安全工作遵循“安全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学院范围内的师生员工、外来务工以及其他来学院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校园安全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全体师生员工有义务协助维护。
二、学院应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进入校园的本院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校徽、身份证或本院颁发的临时出入证等有效证件。其他人员应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学院。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治安管理、行政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危害校园治安秩序。凡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学院保卫处报告,学院保卫处应立即查明情况,作出处理。对没有证件需查询的可疑人员,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向其查询,被查人须接受查询如实说清情况。携物出校园须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门卫核查后方可离校。
四、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由门卫报学院党政办公室接待,取得同意后方可进校采访。外籍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或探亲访友,由门卫报学院党政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处理,取得同意后方可进校活动。
五、外来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因需要进入校园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指定地点停放。所有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学院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院内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为保障学院电力设施正常工作和防火安全,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电。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热得快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违章电器。违反本规定的,除没收使用物品外,还将视情节参照当地(学院)有关用电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单位法律责任。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备,违者以破坏消防设施处理。
七、院内各部门、特别是保管现金、贵重物品及危险品等的重要部位,日常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节假日必须安排值班,并明确职责,严格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房间不得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各教学楼、办公楼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清楼,非经允许校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楼内,擅自进入者,应报保卫处处理。
八、住学院宿舍的学生必须遵守住宿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宿舍。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宿舍管理中心或学院保卫处应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异性,不准豢养动物。
九、凡在院内务工的各类人员需办理居民居住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须对所属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负责,并协助保卫处做好暂住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院内张贴告示、通知等限于院内公告栏和院内指定的区域内。张贴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严禁张贴大小字报。对于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学院保卫处应立即处理,对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师生员工组织社团,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十二、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禁止查阅、复制、传播反动、伤风败俗、黄色录像等有害信息,所有使用人员必须遵守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十三、禁止外来人员、无照人员在院内设点经商。凡欲在校园内设摊经商或修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批准按指定地点经营,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未经批准,禁止校外人员进校内打球或从事其他活动。
十四、在院内举行各类大型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组织领导和安全工作。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全预案,申请中应当明确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应事前经有关部门批准。讲座、报告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邪教和传销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权利。
十五、在校园设置临时或永久性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应报学院批准。禁止任何个人擅自使用广播、电视设施。
十六、禁止师生员工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传播淫秽物品以及其他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十七、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的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并协同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学院保卫处转报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