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3-27      访问次数: 208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招标工作,保证采购任务依法合规、廉洁防控、科学规范、优质高效地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南京医科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南医大校2018138)以及省市有关招投标采购方面的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采购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依纪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采购招标组织及其职能

第四条学院党政联席会全面负责学院的采购招标管理工作成立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需要组建采购招标工作小组采购招标工作监督小组具体职责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南医大康201921)。

第五条招投标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院的招投标采购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和实施纳入学院集中采购的职能部门。招投标管理中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投标报名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询问、索要报名名单、投标人等信息。报名过程中发生的有违本办法的情形可向纪委办公室反映

采购招标项目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相关人员应当全过程回避,不得参与评标议标

 监督人员不参加招标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活动,但评标过程或评审结果确实违规和显失公平的,可提出停止中心招标活动等要求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 招投标采购范围、形式与方式

 采购范围包括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等。采购采用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学院招投标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学院各单位凡使用通过各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财政下拨经费、科研经费、组织和个人捐资、政府贷款等)划归学院和院属各单位的资金或自筹资金,符合以下要求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1. 总价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学院各类工程建设、房屋道路改建维护、室内装饰装修等工程以及工程监理、设计、勘探项目

(二)总价万元以上基建设施设备、基建材料等物资的采购

(三)总价万元以上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生活服务类设备设施的采购。设备采购安装如有土建工程部分内容达到二万元及以上金额须审计(仅对土建工程部分送审,包干价除外);

(四)物业管理、食堂经营、校园绿化维护、保洁等承包承揽队伍的确定

(五)总价万元以上图书资料、教材、计算机软件、药品、保险的采购

(六)各类门面房(营业场所)的经营性招租

(七)教学、科研、计算机网络、广播电视设备维修维护定点公司的确定

(八)各类布展、印刷、大额福利支出等购买服务行为;

)其他应纳入招标投标的项目。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招标的项目,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按规定必须到省、市相关招标交易中心的项目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标

第十 招标文件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编制,招投标项目使用主管部门要考虑到从申请采购到招标结束签订合同所需合理时间,一般要不少于六十天。项目使用主管部门须提交申购单(年度预算情况),超过限额的须提交项目论证报告,提供并确认品名、型号、数量和经过审定的技术参数、图纸、方案(纸质版密封,电子版加密)与质量要求等,其原则如下

(一)投标报价与报价的选取方式。投标价格可选取固定价格或可调整价格。要求投标人投标价格应依据工程量(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清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报价,标明投标人在投标书报价栏目中须报分部分项价格和最终总价;

(二)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品标准;

(三)工期应按学院实际情况确定。要明确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到货验收时存在损失和赔偿的计算方法;

(四)基建和修缮工程中标明工程量清单为投标报价基础,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五)明确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价款的付款和结算方式;

)明确工程经审计后,相关审计费用的计算方式;

)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估算价2%不足1000元(人民币)的按1000元(人民币)收取,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以保证投标人对投标活动负责。

第十招投标管理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需经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同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十五日的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 招标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合同条款;

(三)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四)工程量(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清单;

(五)图纸及技术参数或质量要求;

(六)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七)其他。

第十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国家政策要求

第五章 投标

第十 凡是符合学院要求的施工企业和物资、仪器设备供应商等法人单位,经过有效资质验证审核合格,均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 投标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投标单位主要简历和企业业绩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提供相应证件

(五)招标工作小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投标单位应不少于家(使用单位可推荐,但不得超过入围单位总数的一半)。投标单位或有效投标单位不足家的应适时延期重新组织招投标,直至更换招投标方式

第十八条 参照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院内招标可收取一定金额的标书费、投标保证金和中标履约保证金。标书费交学院财务招投标管理中心专款专用,用于外聘的评标专家等人员的评标报酬和外出考察论证的有关费用。费用支出参照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文件执行。

十九 投标文件内容

  1. 投标书

  2. 投标书附录

  3. 投标保证金

  4.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社保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的报价表和工程预算书(指基建修缮等工程)

(六)组织设计或方案

(七)辅助资料表(指基建、维修工程中的赶工费、措施费等)

(八)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

(九)投标优惠承诺

二十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一)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交至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封存。接收时应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密封和标志,做好接收时间记录,并请递交人签字。如果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志或投标文件在招投标会议正式开标前提前开封的,将作为废标处理,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所递交修改后的投标书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

(三)如果属于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招投标,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供样品的(包括图纸、清单等电子版),应将材料样品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第二十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违反规定者,学院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同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我院投标活动。对学院工作人员参与串通投标活动等行为的,由学院纪委监察部门依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 开标原则上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如有特殊情况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另定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 开标会议程序

(一)投标人签到,查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预留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

(二)招投标管理中心代表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三)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宣布会议纪律

(四)宣读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六)宣布监标、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七)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八)由招投标监督人员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宣读核查结果做好登记工作;

(九)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十)宣读投标文件(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公开唱标

(十一)进入评标阶段,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宣布评标结果和中标单位

第二十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五)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六)未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评标定标

(一)评标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协调组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小组原则上由招标项目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其以上单数,其中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招投标管理中心在监察审计室的监督下,专家一般由从南京医科大学或康达学院建立的专家库中抽签产生。其中,招投标管理中心代表作为主持人协调招投标活动,不参与评标实质性评测认定

为使学院招投标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开展,采用相对集中时间处理开标、评标事宜。招投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工作小组对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合理性提出质疑,经合议,可临时中止或暂缓招投标活动,待核实后,报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继续或重新组织招投标。

  1. 凡是预算金额在二十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五十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由第三方介入,外请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南京医科大学评审专家库成员。特殊情况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2.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坚持封闭评标的原则,评标过程中工作人员自觉将通信工具关闭,以免外界干扰。无论在评标工作结束前或结束后,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所用的评标资料一律不得带离评标室。

)评标定标程序

1.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书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2.由评标小组成员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质量、工期、组织设计、制度和措施、项目经理情况、企业实力、信誉、业绩等方面进行评议并评分或无记名投票;

3.招投标管理中心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通过评分或无记名投票排序的方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属于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招投标的,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封存中标单位样品。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宣布招投标无效

1.所有投标单位或绝大多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

2.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允许的浮动范围(超过采购预算额度),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

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雷同或陪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公正性的行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 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为优质合理低价(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公示(至少三个工作日)无异议

(二)中标单位确认后,由采购招标工作监督小组填写招投标记录,经评标小组签字确认后备案。

(三)中标通知书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发至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单位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按排序由备选投标单位代替(有恶意除外),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七章 合同签订与变更

第二十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招投标项目使用主管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起草书面合同,经招投标管理中心初审,财务处、监察审计室复核,经费隶属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发后加盖学院合同专用公章。

第二十 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

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有变化时,变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元或合同价款的10%,如超过10%且变更总金额小于项目经费隶属部门须书面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说明具体情况,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直至重新招标;如变更金额超过(含等于)五的,招投标管理中心须将变更情况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直至重新招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需要补充、变更或中止的情形按照授权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九 本办法中涉及条款如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参照《南京医科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南医大校2018138)文件执行。如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根据学院招投标工作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解释权归学院招投标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