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素质,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评价标准>等5个评价标准的通知》(苏职称﹝20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院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一条 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二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三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及以上,且来校工作3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及以上,且来校工作2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2年及以上,且来校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讲师职务。
第四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全面系统地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六条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过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2019年底前晋升发表研究论文为1篇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七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须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且来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第八条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第九条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1门及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承担大学生入学教育、大学生党课等教学内容,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条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实践效果良好。
(三)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一条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第十二条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分别为15年以上,担任讲师职务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八至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和第3、4条中一条:
1.有一定的改革创新精神,工作经验在市(厅)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市(厅)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市(厅)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
2.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10万字,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3.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4.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且来校工作2年及以上。
第十四条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学科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较高,熟谙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能力和水平,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开拓进取,结合大学生思想的时代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开展工作的能力,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教学工作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承担大学生入学教育、大学生党课等教学内容,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教学效果优良。
(二)指导、培训过辅导员,为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院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
第十六条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认真细致,关心学生,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二)深入、系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研究,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实践成效显著。
(三)学生管理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实绩突出,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十七条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条中一条: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十八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0年以上,担任副教授职务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四至十六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10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同时出版高水平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2.主持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中级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条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高级职务资格,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3年,申报成果中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三条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所涉及的任职年限、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五条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院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