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校园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要部位是指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医疗和秩序起决定性作用或重要影响的部位。主要包括:
(一)主要教学或人员密集场所:如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机房等;
(二)重要生活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食堂、宿舍等;
(三)机要办公处所,如财务室、档案室等;
(四)外籍人员居住办公处所,如外籍教师、留学生宿舍;
(五)重要科研处所及剧毒、贵重物品存放处、放射源等;
(六)学院高层建筑、文物保护部位等。
第三条 学院重要部位由院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保卫处填写《学院重要部位审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查,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从严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重要部位的行政管理一把手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消防安全委员会统一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重要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要科学用火、用电,熟练掌握报警、灭火和自救逃生的常识与技能,认真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工作。
第七条 重要部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破坏和现金保管、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存放、保管、使用等制度。
第八条 重要部位要加强安全防范。积极采取有效的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安装必要的防盗、防火自动报警系统;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应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做到发生意外能及时扑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 重要部位要建立值班、巡查制度。要经常对本单位的门窗、水电、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电器线路、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易燃易爆物品保管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和漏洞要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单位主要领导要不定期检查值班、巡查情况。
第十条 重要部位要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制订处置抢险事故预案,并根据预案要求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一条 重要部位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重要部位主管领导要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工作人员自觉维护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十三条 重要单位(部位)按有关规定安装的技术防范设施,未经保卫部门允许不得私自挪动或拆卸。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