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校园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消防法规,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工作。
学院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一级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学院消防安全二级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范围以内消防工作相关的部门和个人。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消防监督、管理、评估及具体工作。
第二章 消防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消防法规,实施消防监督与管理。
(二)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审核,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中的防火安全措施,参加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三)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试验、储存、使用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按规定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核、批准。
(六)负责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的检查督促。
(七)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参与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八)宣传消防法规知识。
(九)负责兼职安全员等消防团体的业务培训、指导。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应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派兼职防火管理人,建立义务消防队,加强消防管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应自筹资金购买配备灭火器材,改善防火条件。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及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器材、设施的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设施的用途,影响消防器材的使用。
(二)盗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侵占防火间距,阻碍消防通道。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在校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消防栓和消防供水、消防报警、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与保卫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实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遵守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并报保卫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先报保卫处审核批准,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及其它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必须按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胁迫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第十五条 保卫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火灾隐患的,应当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在必要时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在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同时拨打119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七条 起火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抢救人员和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十八条 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即时报告学院领导。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后,在保卫处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前,由起火部门防火负责人指挥救火。在保卫处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由保卫人员指挥救火。参加扑救火灾的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对因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所导致发生的火灾,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的火灾罚款等费用,由发生火灾的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