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连云港校区)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处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9-25      访问次数: 266

  1.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工作的管理,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环境,保障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此办法。

  2. 实验室废弃物(不含医疗服务和对外开发服务产生的废弃物)是指教学、科研产生的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危害的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的处理按政府与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3. 各系部主要领导做为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4. 各系部对本部门的废弃物要做到科学收集,安全储存,按规处置,决不允许随意丢弃和乱堆乱放。严禁将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5. 各实验室必须配置存放容器。有毒与无毒废弃物必须分别存放,并设有明显警示标识,存放在实验室内,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6.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分类贮存”的原则,对各类不同的实验废弃物进行分门别类包装,按类临时存放,不相容的物质应分开存放,以防发生危险。易碎包装物和容器按性质应存放在木箱或纸箱中,并加装填充物,防止搬运过程中发生危险。

  7. 对于固体废弃物,应用塑料袋、纸箱等进行包装,确保密闭,并贴上标签注明名称、重(数)量等。

  8. 直接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应满足以下要求:容器的材质必须与废弃物相容;容器完好无损,封口严紧;每个容器须贴上明显标签,注明废弃物名称、重(数)量等,容器内必须留适量空间,不能超过容量的90%。

  9. 各系部应填写废弃物移交清单,注明废弃物的名称、计量单位、重(数)量等,在规定时间内将废弃物安全移送到规定的收集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10. 学院设立专门的实验室废弃物暂存处。资产管理办公室定期集中收集实验室废弃物。收集点工作人员做好清单与废弃物的核实工作,并分别摆放。存放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11. 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将实验室废弃物交给有废弃物回收许可证的接收单位进行处理。

  12. 转移实验室废弃物应先向环保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有关资料按环保部门要求保存。

  13. 对在废弃物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