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是学院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是实现学院跨越式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现制定我院关于代课、调课、停课等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代课
第一条 代课是指根据教学安排,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为学生授课,而指定其他具有授课资格的教师进行授课。
二、调课
第二条 调课是指根据教学安排,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为学生授课,亦无法指定其他教师代课,须重新安排时间、地点为学生授课。
第三条 课表一经排定,除特殊情况经教务处统筹安排调课外,各系、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课表,也不能因其它活动临床调课,以稳定教学秩序和避免教室冲突。如有特殊情况(任课教师因病或因公等),可以考虑调课,但须经教务处同意。
第四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性,原则上限定每学期每位任课教师提出的调课一般不应超过3次(每3学时计1次)。
第五条 调课范围
1.因公出差、或参加教学活动(有关部门证明);
2.因参加进修、培训(须经学院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同意);
3.因病不能上课(须凭病历和病假单);
4.因教师调动工作无人代课;
5.教师新担任的课与本人原来担任的课程有冲突而不能按时上课;
6.因临时停电、停水或其他事故不能进行的实验课等;
7.带领学生去参观、实习等;
8.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课。
三、停课
第六条 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意外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致使无法上课或为学生授课时间延迟十分钟以上而停止上课。
第七条 教师停课,必须尽快地以便捷的通讯方式与系、部或学院教务处取得联系,以便妥善安排教学。
第八条 教师因故停课,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备案并进行课程安排。
四、代、调、停课手续
第九条 教师需要代、调、停课时,必须提前三天填写《调课申请表》,由教师所在系、部审批同意后,提交至教务处;教务处同意后,调课方才生效。
第十条 调课手续办理完毕,由教务处下发调课通知,与学生工作处配合实施。
五、其他说明
第十一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进度表授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擅自调、停、代课者一律按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课程安排应相对稳定,不宜更动。教师遇有特殊情况无法上课,一般情况下,由系、部或教研室内部协调代课解决,无人代课时,方可安排调课。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同一课程需连续调、停课三次或三次以上者,须经系、部主任、教务处处长签署意见,分管教学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教师代调停课都必须先报教务处批准同意并下发调课通知,否则按擅自调课或停课论处。
第十五条 教师因病或因公请假,出示有关证明或领导批示,方可办理调代停课手续。
第十六条 因突发事故或紧急情况未能提前请假或办理调课手续,事后应在2天内补办。凡未补办手续或理由不充分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因病调课需要出示病历和病假条,因公需出示有关书面通知,因事需在调课申请表中注明具体原因。
第十八条 调、停、代课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教务处教学管理科人员应做好记录,加强对调课及补课的动态管理,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并建立健全教师代调停课的申请、审批、记录及检查制度,并定期公布各系、部教师调停课次数,作为其本人业绩考评的指标。
第十九条 教务处因教学工作的需要对课表所作的调整,各任课教师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以上规定对外聘教师同样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