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院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的学术机构,负责统筹行使院内有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由学院各系(部)组织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第一届学术委员会可由学院提出建议名单,但应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经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理事会审议批准,报南京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每个系、部至少拥有1个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为本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三)身体健康,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本人愿意承担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下设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各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条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学术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与学院教务处合署办公。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院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重要决议事项采取无记名“票决制”,2/3赞成认定为通过。一般事项可采取实名投票方式,2/3赞成认定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二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涉及委员及其亲属的评优、评奖、职称晋升、学术争端等重大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应引咎辞职,不再行使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此后不再复议。
第二十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调离、出国等各种原因较长时间内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名额由其所在系、部增补。增补委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委员会会议中委员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和涉及有关技术秘密和单位秘密以及其他要求保密的事项、委员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并视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需进行公示,由全体委员进行表决,全部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本章程应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