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职工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发布时间: 2018-09-26      访问次数: 1705

为了适应国家政策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学历层次,本着规范管理、有序培养的目的,经研究决定,现对《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南医大康院〔20168号)修订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中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主要指报考定向博士学位研究生和硕士学位研究生(如同等学力、MPH等)。

二、遵循原则

1.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学院发展目标拟定人才培养中、长期方案,分步进行实施,对教学一线的人员优先安排,对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优先安排。

2.按需选派、学用一致。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申请人报考的专业(方向)须与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

3.鼓励在职、终身学习。鼓励采取在职学习方式,鼓励报考南京医科大学。全院教职工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理论知识结构、提高自身学术水平

三、报考条件

1.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实施对象为学院聘用的正式在册在岗教职工,在学院工作满两年及以上(时间截至报考当年的1231日),且入职以来年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2.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须服从部门、学院的统一规划。

3.经学院培养取得硕士学位的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原则上须在取得硕士学位后在本岗位工作满两年及以上。

  4.连续报考两年未录取的申请人,原则上暂停一年报考。

5.报考非定向硕士研究生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如本人确需报考,须经部门和学院批准。

四、报考程序

1.在保证正常的教学与管理工作情况下,根据师资培养规划,学院核定当年度报考名额。

2.为确保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教学岗位人员同时在读的人数(含定向、非定向签订协议者)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教职工总人数的1/3,当年同时报考人员不得超过本部门相同岗位总人数的1/5。管理岗位及其他专技岗位人员同时在读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此类教职工总人数的1/5,当年同时报考人员不得超过此类教职工总人数的1/10。各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择优推荐。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按照本年度学院核定指标予以申报。

3.教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职工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由所在部门同意后上报党政办公室,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报考。

4.党政办公室将各部门上报的攻读学历学位申请汇总,提交学院审批。

五、学习管理

1.教职工在职学习期间,要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和安排完成规定的教学、管理等工作,不安排考前复习假;正常参加学院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等。

2.各部门要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组织好本部门人员有计划报考,不得因为学习而额外要求增加人员或聘请临时用工。

3.在职学习期间,教职工应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管理和工作安排,每学期须向学院汇报学习、科研进展情况等。不服从学院管理和安排者,或不能完成学院工作任务者,原则上劝其脱产学习并解除聘用关系。

4.报考人员被录取后,应交验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根据要求与学院签订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5.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完成学习后,须回学院工作,并至少在学院继续工作满八年。

6.完成学习后,须及时将有关学历学位材料报党政办公室办理归档、备案手续。

六、待遇

(一)资助攻读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

1攻读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人员,与学院保持人事或劳动关系,学习期限内按在岗人员同等待遇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和按月发放奖励绩效津贴,年底经绩效考核发放的奖励绩效津贴由所在部门统筹发放。原则上在职攻读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年限为3-4年(根据博士学制),其中脱产时间为1年。

2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凭博士毕业证、学位证可据实报销学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享受毕业当年人才引进博士科研启动经费,享受毕业当年人才引进博士安家费的三分之一。每年可报销两次往返学院的交通费。

3.延期取得博士学位,应由个人申请,攻读学校出具证明,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学费报销不超过1.5万元,享受毕业当年人才引进博士科研启动经费二分之一,不享受人才引进博士安家费延期一年攻读,学院发放基本工资和70%月奖励性绩效津贴延期两年攻读,学院发放基本工资和35%月奖励性绩效津贴延期两年以上攻读,学院停发月奖励性绩效津贴,延期期限内根据教学、科研考核情况发放年底奖励性绩效津贴。

4.在国家规定的学习期限结束(以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为准)毕业后一个月内,没有回学院办理报到上班手续的,学院将不再为其保留人事关系且有权追回学习期间学院所付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一切费用。

5.取得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如未满服务期八年离校者,须全额退还已报销学费;按规定归还攻读博士学位脱产期间及返校后所享待遇(测算标准为:待遇八年平均数×未满服务期年数)。

(二)资助攻读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

1.攻读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人员,与学院脱离人事或劳动关系,读博期间学费自理。如有意向毕业后回校工作,需在离职调档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回校工作且服务期不低于八年。如经济需要,可由学院担保与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申请借款,借款每月不超过5000元,借款期不超过3,个人根据银行信贷协议偿还本金。

2.攻读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期间来院上课的课时待遇参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攻读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人员毕业后返校工作按毕业当年学院人才引进政策待遇执行,并据实报销学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

4.离职调档前签署协议人员读博期间完成学院额定课时一半以上教学工作量,并且博士毕业后履约返校工作的,可另行享受学院特殊补贴10万元,平均至服务期八年逐年发放。

5.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经院方批准后,须全额退还已报销学费;按规定归还博士毕业返校后所享待遇(测算标准为:待遇八年平均数×未满服务期年数);按规定归还特殊补贴(测算标准为:特殊补贴八年平均数×已服务期年数)。

七、其他规定

1.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期间不影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2.实施办法中凡涉及时间问题以毕业返校签订协议时间为准。

八、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下发文件与此规定有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