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新教师岗前培训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 2014-06-11      访问次数: 1528

  (江苏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2000年6月6日)

  高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是确保新补充到高等学校的教师能够尽快地掌握教学理论和教育教学方法,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重要措施,是教师培训进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岗前培训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则》和《江苏省高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岗前培训的对象为新补充到高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任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条 岗前培训的教学内容以原国家教委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为依据,包括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基础知识。高等师范教育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

  第三条 岗前培训以集中授课为主,以上四门课总学时不低于110课时。另外还可以辅之以专题讲座、典型报告、教学观摩、课堂教学实践或讲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等内容,课时数由各培训点和培训学校自行确定。

  第四条 岗前培训结束后实行命题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教育厅发给合格证书。岗前培训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所在单位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须参加第二年培训。

  第五条 培训工作统一在省教育厅领导下进行,采取委托部分高校组织所在地区高校的岗前培训、有条件的高校经批准后自办岗前培训和省教育厅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岗前培训三种方式。考试由江苏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参照《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教育厅发给《江苏省高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省教育厅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根据需要组织各培训点主要授课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各培训单位要根据《指导纲要》的要求编制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聘请好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于培训前一周报师培中心审定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省教育厅师资处和师培中心。培训班总结工作将作检查、评估的指标之一。

  第七条 各培训单位对岗前培训工作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受省教育厅的委托,师培中心将组织对各培训点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评选结果报请省教育厅予以表彰。

  第八条 各高校、人事部门应按要求将参加培训的新教师名单及时报送有关培训点。开班时,学员少的学校由学员自己报到;学员在10名以上的学校,需在学员中指定一名组长,组长负责办理集体报到手续,并协助培训点处理培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所有学员必须遵守有关考勤、考试等规章制度,做到上课不迟到、不缺席,遵守课堂纪律、考场纪律。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请假。因事请假必须持所在学校人事部门证明,因病请假必须有医院证明。病事假超过30课时者,不得参加考试,第二年自费重新参加学习后方可补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处,旷课10课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第二年,须自费重新参加学习后方可补考。考试作弊者,成绩一律作零分计算,第二年经所在学校和省教育厅师培中心同意,重新学习后,方可补考。

  第十条 中专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参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