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才分类评价办法(试行)

时间:2021-03-10浏览:15576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符合连云港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关于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连发〔201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分类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人才分类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分类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县区人社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组织申请、推荐遴选等工作。
第四条  连云港市引进或培养的人才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F类6个层次。各层次标准由《连云港市人才分类标准》(见附件1)具体规定,并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已在连工作、来连自主创业的人员可申请为我市相应层次人才。
柔性引进人才(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可申请为我市D类以上层次人才。
第六条  申请人除须具备《连云港市人才分类标准》(见附件1)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创新创业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
第七条  E类以上人才分类评价按下列程序执行,F类人才不进行专门评价。
(一)申请。个人填写《连云港市人才分类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初审,县区人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人社局。
(三)核准。市人社局按照分类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核准。申请D类以上人才的,由市人才办进行复核。
(四)公示。经核准符合分类评价条件的人选,在连云港党建网、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录入人才库。
第八条  对于学历等条件不符合连云港人才分类标准,实际上对连云港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或者产业急需紧缺同时被用人单位高薪聘请的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市人才办研究通过,也可以按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评价为D类以上层次人才。
第九条  人才达到更高层次分类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经评价通过的,按照新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  本地人才在晋升为上一层次人才后,可享受引进人才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对分类评价的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所列人才分类评价相关条件的,应调整出人才库名单,从次月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重新符合相关分类评价条件后,在其重新申请时可予优先安排。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销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不再受理其人才分类评价申请:
1.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资格的;
2.违反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4.其他应当撤销资格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2018年3月12日起实施。

附件:
连云港市人才分类标准(2018年)
一、A类人才
1. 诺贝尔奖获得者。
2.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 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5. “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及团队,“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二、B类人才
6. “千人计划”除顶尖人才及团队外的其他入选人才,“万人计划”除杰出人才外的其他人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7.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长江学者成就奖;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8. 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5)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何梁何利奖;
(6)吴阶平医学奖;
(7)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前2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9. 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主任;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C类人才
10. 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双创人才”;江苏省“外专百人计划”专家。
11. 连云港市“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12. 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部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
(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
(4)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5)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金奖前2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6)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江苏省青年科技奖。
13. 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含筹建1年以上项目);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5)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6)在任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
14. 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15. 教育部“双一流”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生导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名校长、全国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者。
16. 获得全国名中医、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江苏省卫生杰出人才、江苏省特聘医学专家等荣誉称号者。
17. 中国500强企业或者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18. 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19.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江苏大工匠”称号获得者。
四、D类人才
20. 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双创博士”入选者;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对象;江苏省乡土人才“三带”名人。
21. 连云港市“杰出人才提名奖”获得者;连云港市“52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连云港市“双创人才”“双创博士”;连云港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2. 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
(3)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3名;
(5)省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第1名;
(6)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第1名(须为专利设计人);
(7)省专利奖优秀奖第1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8)连云港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23. 获得或入选“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特级教师;长三角地区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第1名),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24. 担任或入选江苏省名中医、省中西医结合专家、省临床医学中心负责人;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级中医师承指导老师;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医学重点人才;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重点以上人才。
25. 人社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者。
26. 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担任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7. 在连创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28. 在累计获得经证监会或地方政府备案的风投机构30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资金、且在注册不超过8年的非上市创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者。
29. 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江苏工匠”称号获得者;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30. 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
五、E类人才
31. 连云港市“52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乡土人才“三带”能手。
32. 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扶持项目入选者;江苏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计划入选者。
33. 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名获得者,淮海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名获得者。
34. 连云港市名中医。
35. 连云港市工艺美术大师;获得市级技术能手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36. 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
六、F类人才
37. 连云港市“52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
38. 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省乡土人才“三带”新秀。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