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校“青蓝工程”管理办法

时间:2018-07-02浏览:2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办发20163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79号)精神,做好高校青蓝工程实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蓝工程旨在加强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着力培养造就一批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优秀教学团队,充分发挥青年英才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激发高校的创新创业活力和综合竞争力,为江苏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和两聚一高新实践提供智力保障。

第三条 “青蓝工程按照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培养、分类指导、目标考核的原则组织实施,面向全省各类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每年选拔优秀青年骨干教师350名左右,中青年学术带头人160名左右,优秀教学团队40个左右。实行省校两级共同培养,培养期三年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总体条件: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专业基础扎实,学风教风严谨,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主动承担传帮带的责任,卓有成效地帮助青年教师成长,具有良好的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五条  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条件

1.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受聘中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三年及以上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经历。近三年内独立并系统地讲授过两门及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优秀,教学成绩突出。

3.有明确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在1-2个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近五年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本学科专业的前沿方向或有较大应用价值。

第六条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条件

1.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在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具有五年及以上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经历。近五年内系统讲授过两门及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优秀,教学成绩突出。

3.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企业技术攻关项目,近五年科研成果突出;或为本学科专业带头人,对专业建设贡献突出。

4.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并有较大发展潜力。

第七条优秀教学团队选拔条件

1. 以学科、专业系(部)、教研室、教学实验室、实训基地或工程中心为建设单位,以专业或课程为建设平台。团队人数5人左右。知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近五年内有较为突出的合作研究和教学改革成果。

2.致力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紧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融入学科专业发展前沿。教学方法和手段先进,重视实践教学、研究性教学和信息化教学,促进学科专业发展。

3. 团队带头人在本学科专业或本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长期致力于学科专业建设,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为本(专)科生授课。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获得过国家或省教学成果奖(排名前2),或主持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排名前2),或为品牌专业带头人。校级领导不作为团队带头人推荐。

第八条限报要求

1. 每位申报人员限报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中的一项,不得兼报。往期及培养期内的青蓝工程培养对象不得降低层次或同层次再次申报。

2. 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团队的不得推荐申报“青蓝工程”优秀教学团队,团队带头人不得推荐申报青蓝工程培养对象。

3. 已入选过国家级、省部级人才工程项目、江苏特聘教授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双创个人、“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层次和六大人才高峰计划”A类个人等同层次省级人才项目人员,不推荐申报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和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入选过“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和六大人才高峰计划”BC类个人等同层次人才项目人员,不推荐申报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申报指标。高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采取个人申报、院系推荐、学校评审的方法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7位以上知名专家组成。高校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条省教育厅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各校推荐人选,评审结果经公示和厅务会审定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助科研经费4万元人民币/人;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分别资助科研经费10万元人民币/人、8万元人民币/人;优秀教学团队资助建设经费30万元人民币/个。由省财政资助50%,所在高校统筹50%,经费一次性核定并下达。

第十二条入选人员(团队)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科研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生活津贴等其他用途。培养期内照常享受由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入选人员(团队)在青蓝工程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著和成果鉴定等,须标注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青蓝工程培养对象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个人和团队入选后即与所在高校签订目标责任书,确定培养计划和建设目标。目标责任书要体现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协同培养的思路举措,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分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中期考核由所在高校负责,高校应组织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考核评估,提出考核意见,作为期满考核的依据之一。期满考核由省教育厅组织,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条 “青蓝工程培养对象如存在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在培养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触犯法律等,省教育厅将取消其培养资格,并视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青蓝工程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高校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高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