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9-25      访问次数: 146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南京医科大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领域是指在干部人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资产管理、招生录取中人、财、物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工作领域;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程序中存在廉政风险的环节。

第三条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学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实际,确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见附件)。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做好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及其责任部门和单位的调整、补充与完善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注重预防。分层分类开展岗位廉洁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二)坚持依纪依法。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维护上级政策和学院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强化监督,不断规范办学行为。

(三)坚持与时俱进。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新规律,解决新问题。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工作目标是:

逐步建立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有效监督机制,做到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不因疏于管理失职失察引发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监审办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第六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责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全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机制。

(一)根据学院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实际,研究工作计划,做好责任分解。

(二)听取纪检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相关情况汇报,审定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深入研究、探索反腐倡廉建设规律,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条学院纪检监察审计职责

(一)负责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指导。

(二)对责任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

(三)对责任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学院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职责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所属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实施实时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一)按照工作分工,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监管措施,建立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工作制度。

(二)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建立廉政档案。

(三)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四)开展自我监督检查,及时上报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五)接受学院对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落实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等。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梳理查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廉政防控点,健全相关制度,明确监督事项,细化检查内容;程序主要包括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和事后考评。

第十条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人员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坚持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活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拒腐防变意识和自我监督意识。

第十一条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实行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以日常监督和自我监督为主。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责任部门和单位进行集中检查或抽查。

第十二条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常态的自我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自我监督意识,加强过程监督,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检查考核

(一)检查考核工作在学院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监察审计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责任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的检查考核,一般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一起开展,必要时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三)学院党委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考评结果作为责任部门和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部门和单位根据自查情况和学院考评结果,纠正存在的问题,修正廉政风险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完善防控措施。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跟踪回访强化监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监管缺失、执行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自查工作,不积极主动配合甚至干扰自查工作或学院检查工作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对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第十五条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具体监管工作中,对积极执行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虽然发现问题,但能及时上报、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根据职责范围和权限,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部门或单位的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依据学校、学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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