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6-10-17      访问次数: 264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学历层次和教育教学与管理水平,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中在职学历教育主要指报考定向研究生,专业博士学位和少量医药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如同等学力、MPH等)。

二.遵循原则

1.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按照我院 “十三五”规划中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在保证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学院发展目标拟定人才培养中、长期方案,分步进行实施,对教学一线的人员优先安排,对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优先安排。

2.按需选派、学用一致。根据管理工作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需要,申请人报考的专业(方向)须与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

3.鼓励在职、终身学习。鼓励采取在职学习方式,鼓励报考南京医科大学;同时,全院教职工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理论知识结构、提高自身学术水平

三.报考条件

1.报考人员须为学院聘用的正式在册在岗教职工。

2.报考人员须参加学院工作满两年及以上(时间截至报考当年的1231日),且年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3. 由学院培养取得硕士学位的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原则上须在取得硕士学位后在本岗位工作满两年及以上。

4.在职学习应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安排,原则上报考专业要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

5.连续报考两年未录取的申请人,原则上暂停一年报考。

6.报考非定向脱产研究生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如本人确需报考,应先与学院解除聘用关系。

四.报考程序

1.在保证正常的教学与管理工作情况下,根据师资培养规划,学院核定当年度报考名额。

2.教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申请表》,再由所在部门同意后上报院长办公室,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报考。未经同意自行报考者一律按报考脱产研究生处理。

3.为确保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教学岗位人员同时在读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教职工总人数的1/3,当年同时报考人员不得超过本部门相同岗位总人数的1/5。管理岗位及其他专技岗位人员同时在读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此类教职工总人数的1/5,当年同时报考人员不得超过此类教职工总人数的1/10。各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择优推荐。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按照本年度学院核定指标予以申报。

五.学习管理

1.在职学习人员应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和安排完成规定的教学、管理等工作,不安排考前复习假;正常参加学院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等。

2.各部门要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组织好本部门人员有计划报考,不得因为学习而额外要求增加人员或聘请临时用工。

3.在职读研期间,教职工应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管理和工作安排,每学期须向学院汇报学习、科研进展情况等。

4.读研期间根据个人承担工作量的多少酌情予以发放绩效津贴;不服从学院管理和安排者,或不能完成学院工作任务者,原则上劝其脱产学习并解除聘用关系。

5.报考人员被录取后,应交验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主动与学院签署在职学习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六.经费管理

1.在读期间,学院正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教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津贴全额核拨至所在部门,由其部门根据情况酌情发放;在批准延期期间,学院发放教职工基本工资和70%基础性绩效工资,剩余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津贴核拨至所在部门,由其部门酌情发放。

2. 就读学校需收取的培养费和其他费用,一律由本人支付,学院不予借款垫付。

3.近三至五年(“十三五”期间)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需要,学院对报考博士学位并取得学位者,给予全额报销学费,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给予报销差旅费,每年可报销两次往返学院的交通费。原则上每人在读期间限报一次学习费用。本人凭取得的学位证书到学院核报学费,未取得相应学位则不予报销任何学费。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申请表.doc

  

  

                                                                                                                                       院长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