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连云港校区)宣传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6-20      访问次数: 39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宣传工作在营造和谐舆论环境、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创造良好文化条件、培育文明道德风尚方面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宣传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弘扬主旋律,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师生"的原则,为学院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大局创造良好的宣传舆论环境。

  第三条  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和学院的保密规定,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宣传工作的指示、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和各系、部。

  第二章    新闻宣传管理

  第五条  新闻宣传管理是指对院内外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的管理。

  第六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群工作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七条  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新闻报道的策划、管理、协调工作,实施以学院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负责院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以院方名义对外进行新闻发布。

  第八条  各部、系、党政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统筹管理本部门新闻宣传的各项事宜。选拔政治可靠、工作热情、能力胜任的同志担任通讯员,负责本部门新闻报道和宣传联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严格执行新闻稿件审阅制度,确保新闻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向院内媒体报送新闻需先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向院外媒体报送新闻通稿和新闻背景资料由发布部门与党群工作办公室会商后,统一印制并推介给新闻媒体。

  第十条  各单位举办各种活动,需要邀请社会媒体前来采访时,可以委托党群工作办公室与社会媒体联系。委托单位应提前3天预先告知活动名称、参加人员、举办形式、举办时间、地点等,并提供新闻通稿。邀请社会媒体的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各单位也可自行邀请社会媒体前来采访,但应将相关内容送党群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记者来院采访或邀请记者采访和对新闻单位发稿,凡采访内容涉及学院事务的,应先到党群工作办公室联系登记,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安排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党委统一领导,授权党群工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向外提供信息。

  第三章   环境宣传管理

  第十三条  环境宣传管理是指对校园内公开展示的电子屏、液晶电视、宣传橱窗、宣传栏、公告栏、广告牌等宣传设施以及对各类宣传标语、横幅、布告、通知、启事、广告、海报等宣传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室外电子大屏、室内液晶电视是学院发布即时信息、展示校园形象、宣传各种方针政策的窗口,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相关规定,维持校园稳定安全,对需发布的内容严格审查,确保其安全、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外单位、各部门在校园内公共场合设置宣传橱窗、宣传栏、公告栏、广告牌,应到党群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说明宣传设施建立的目的、内容、地点、形式、主办单位、责任人等,并需获得校园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在指定地点展出,不得随意安置。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同意设置的宣传橱窗、宣传栏、公告栏、广告牌,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管理,党群工作办公室和校园管理部门有权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  在学院主干道、主要建筑物悬挂面向院内师生和社会公众的政治性宣传标语,需将宣传内容事先报告党群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等组织制作的标语横幅在公共场所悬挂,需到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审批。外单位、各部门在校区公共场所悬挂标语横幅,需到党群办登记、审批。学生、教职工个人不得制作、悬挂条幅。

  第十九条  各种宣传品的制作、发放和张贴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宣传品的内容应积极、健康。严禁使用不文明和污秽文字。

  第二十条  各种宣传品必须在校内允许的场所张贴。专用的布告栏、宣传栏上未经批准不准张贴。院学生会以及注册的学生社团协会、学生班级的张贴物须署正式名称。凡不符上述规定者,后勤工作办公室有权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大小字报(包括网络上的言论)不受法律保护,学院有关部门和人员根据情况有权及时处理。凡属内容反动、淫秽或有人身攻击、造谣惑众者,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相应做出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院内出版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院内出版物,是指院内各部门和经批准成立的各级学生组织、社团创办的刊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工作简报、工作通讯类出版物,不包括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发行的报刊。

  第二十三条  院内出版物应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的有关纪律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群工作办公室是办理校内出版物登记、审批、备案、宏观指导和注销取缔的职能部门。各单位负责对本部门的内部出版物进行日常管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院内学生出版物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类院内出版物原则上限于校内免费交流,不得出售,不得任意扩大发行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印刷出版的刊物要按期向党群工作办公室报送备案。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对院内出版物进行年检和抽查,对出版物的政治方向和内容质量进行审核。对不合格的院内出版物提出整改、停刊整顿、取消停办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社团组织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学生工作办公室要严格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并要在活动前7个工作日内,将活动计划送交党群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