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了解当代图书资料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实践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能对自己的工作经验和业务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
(二)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内容分析和实际开发工作,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2.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加工制作等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或进行内容标引。
3.熟悉信息产品的营销策略和手段,承担文献信息开发成果的推广任务。
(二)在文献采编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采编工作规章或文献分编业务工作细则。
2.熟悉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熟悉分编工作流程,在文献著录和标引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3.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著录和外来书目数据的套录工作。
(三)在读者服务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担当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服务。
2.进行流通统计分析和阅读倾向调查,定期提交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
3.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流通业务管理,指导读者进行书目检索和网上信息检索。
(四)在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本部门技术工作计划、具体工作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2.基本了解和掌握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网络等技术,并能熟练运用上述技能1项以上。
3.承担程序设计、系统维护和软硬件应用指导等工作,能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重大服务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以上。
(三)独立编写本专业岗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
(四)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和在市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交流论文1篇。
(三)独立撰写的有新颖性、独创性、学术性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以上优秀服务成果奖获得者。
(三)市(厅)级以上重大活动组织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因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书面表彰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